废弃物处理和清除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1970年12月25日、法律第137号)※ 本法律是对1954年法律第72号全面修订后形成的其后修订情况:1974.6.1法律71号、1976.6.1法律47号、1976.6.16法律68号、1983.5.18法律43号、1987.9.4法律87号、1991.10.5法律95号、1992.12.16法律105号、1993.11.12法律89号、1993.11.19法律92号、1994.7.1法律84号、1995.5.12法律91号、1997.6.18法律85号、1998.5.8法律54号、1999.6.4法律64号、1999.7.16法律87号、1999.12.8法律151号、1999.12.23法律160号、2000.5.31法律91号、2000.6.2法律105号、2001.6.22法律6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控制废弃物的排放,以及对废弃物进行妥善的分类、保管、收集、搬运、再生和处置等处理和清洁生活环境,以期保护人类的生活环境和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注:“生活环境”指基本法二之Ⅲ; “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指宪法二十五之Ⅱ。第二条 定义 1. 本法律中的“废弃物”是指固体或者液体形状的垃圾、粗大垃圾、燃烧渣滓、污泥、粪便、废油、废碱、动物尸体及其他污物或者丢弃物(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它污染的物质除外)。 2. 本法律中的“一般废弃物”是指产业废弃物以外的废弃物。 3. 本法律中的“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是指一般废弃物中具有爆炸性、毒性、感染性及其他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性状而以政令规定的废弃物。 4. 本法律中的“产业废弃物”是指以下的“废弃物”。 (1)伴随企业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中,燃烧渣滓、垃圾、污泥、废油、废酸、废碱、废塑料类及其他以政令规定的废弃物; (2)进口的废弃物(前款所示的废弃物、伴随船舶以及飞机航行产生的废弃物(只限于政令中规定的。第十五条之四之三第一款中的“航行废弃物”)以及进入本国的入境者携带的废弃物(只限于政令中规定的,同款中称为“携带废弃物”)除外)。 5. 本法律中的“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是指产业废弃物中具有爆炸性、毒性、感染性及其他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性状,而以政令规定的废弃物。 6. 本法律中的“电子信息处理机构”是指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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