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简称本法可以被引用为《1991年综合地面运输效率法》。[第2条——由《公法》103-272规定废除]第3条 部长的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部长”是指交通部部长。第1卷 陆路运输第1部分 第23卷项目第1001条 州际间系统的完成第1款 声明国会声明本条中(包括根据本条所作的修正)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州际间国家系统和防卫道路的拨款授权和建设费用的分配是为完成该系统建设的最终拨款授权和分配。第2款 财政年度对州际间成本估价的批准部长应当根据《1956年联邦援助道路法》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在1993年财政年度向所有州(除马萨诸塞州外)分配该款授权分配的金额,以修建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州际间国家系统和防卫道路,且在分配时应当使用众议院公共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版号为102-24,委员会修订表5中所包含的分配因素。第1002条 责任上限第1款 总限制尽管存在法律其他条款规定(除本条第6款之外),联邦援助的道路和道路安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拨款责任上限总数不得超过:1.1992财政年度为16,800,000,000美元;2.1993财政年度为18,303,000,000美元;3.1994财政年度为18,362,000,000美元;4.1995财政年度为18,332,000,000美元;5.1996财政年度为18,357,000,000美元;6.1997财政年度为18,338,000,000美元。第2款 例外第1款中规定的限制不得适用于以下拨款责任:1.《美国法典》第23卷第125条的规定;2.第23卷第157条的规定;3.《1978年陆路运输援助法》第147条的规定;4.《1981年联邦援助道路法》第9条的规定;5.《1982年陆路运输援助法》第131条第2款和第131条第10款的规定;6.《1982年陆路运输援助法》第404条的规定;以及7.本法第1103条到1108条的规定。这些限制也不得适用于根据《1987年陆路运输和均匀分布援助法》第149条第2款和第3款提供的基金责任数额。第3款 责任权力的分配1.一般规定在1992、1993、1994、1995、1996和1997各财政年度,部长应当将第1款附加的限制按照规定比率分配,该比率为各州在该财政年度所应分配的或获得的联邦援助道路和道路安全建设的授权拨款占所有州在该财政年度所应分配的或获得的联邦援助道路和道路安全建设的总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