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公共事业第1部分 主要公共事业部门第281条 主要公共事业方第1款 本部分只适用于附录2中提及的各方(称为“主要公共事业部门”)。第2款 州长可以通过公告采用以下方式来改正附录2:1.增加任何团体的名称从而使之成为本部分所说的公共事业方;或者2.改变任何公共事业方的名称,作为其名称任何改变的结果或者。3.删除任何团体的名称。第282条 主要公共事业方的行为审查第1款 本法下一个主要公共事业方的行为:1.可以在任何时候被审查。2.在以下情况下必须被审查:(1) 依照第95条获得批准的日期过后的6个月以内。(2) 从获得批准的日期算起的每5年结束之前。第2款 为了审查的进行,州长必须保证通知被发布到:1.政府公报。2.在新南威尔士全州发行的报纸。在审查期内邀请对相关内容感兴趣的人提交书面呈递书。第2部分 水供应机构第1分部 序言第283条 定义在本部分中:水供应机构的“操作地区”是指该机构由法规指定的操作地区。“授权人”是指可以代表一个水供应机构的雇员或者其他人。对于水供应机构,“管理年度”是指:1.根据第6款而生效的指令的12个月;或者2.如果根据本分部的规定,管理年度由后续的法所修改,则指一个管理年度的截至日与下一个管理年度的开始日间的时间。“发展地区”,是指根据第6分部的规定,在已生效的法中所声明的成为发展地区的区域。“排水地区”,是指根据第6分部的规定,在已生效的法中所声明的成为排水地区的区域。“排水工程”,是指与供水部门关联的管道排放工程的部分。“排水工程管道”,是指将排水工程与供水部门系统相连接的管道,包括连接到管道上的管道设备。“漫滩”,是指据第6分部的规定,在已生效的法中所声明的成为漫滩的区域。“仪表”,包括各种测量仪器。“管道设备”,包括任何管,仪器,或用来进行管道工程的设备。“管道工程”,是指包含或影响以下项目的工程:1.供水设备管或与供水部门的供水系统的连接(直接或间接的);或2.排污设备管或与供水部门的排污系统的连接(直接或间接的);或3.排水设备管或与供水部门的排水系统的连接(直接或间接的)。“河流管理地区”,是指根据第6分部的规定,在已生效的法中所声明的成为河流管理地区的区域。“服务费”是指以下:1.供水服务费。2.排污服务费。3.排水服务费。4.租借服务费。5.发展工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