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第92/112/EEC号指令:关于减少并最终消除二氧化钛工业废物污染规划的协调程序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公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00a条;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协同欧洲议会;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由于理事会1989年6月21日发布的第89/428/EEC号指令(关于减少并最终消除二氧化钛工业废物污染规划的协调程序)缺乏适当的法律基础,因此国际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废除该指令;鉴于:如果成员国已采取有关执行第89/428/EEC号指令的措施,且这些措施满足本指令之要求,那么成员国将没有必要采取有关执行本指令的新措施;鉴于:废除第89/428/EEC号指令会形成法律空白,并有可能会对环境以及二氧化钛生产部门的竞争条件产生负作用;鉴于:有必要恢复由第89/428/EEC号指令确定的原材料地点;鉴于:本指令旨在统一各国有关二氧化钛生产条件的国家规定,以期减少该行业不同制造者间存在的不良竞争,确保高水平的环境保护; 鉴于:理事会1978年2月20日发布的第78/176/EEC号指令(关于二氧化钛工业废物),尤其是第9条,要求成员国应针对1978年2月20日前存在的工业设施制定有关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废物污染的规划;鉴于:上述规划制定的有关减少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污染的综合目标应于1987年7月1日以前达到;鉴于:上述规划应提交给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减少并最终消除废物污染,以及改善二氧化钛行业竞争条件的合适建议;鉴于:为了保护水生环境,必须禁止倾倒和排放某些特定的废物,尤其是固体和强酸废物;同时,应大幅减少其他废物的排放,尤其是呈弱酸和中性的废物;鉴于:为了在规定日期前实现目标,现存的工业设施应使用合适的废物处理系统;鉴于:对于某些设施产生的弱酸性和中性废物,安装上述废物处理系统会将会明显增大技术经济困难;鉴于:成员国可据此推迟适用该规定,前提是成员国已经制定并向委员会提交了有关有效减少污染的规划;鉴于:成员国面临的困难,委员会应延长相应的时间限制;鉴于:关于某些废物的排放,成员国可以利用质量目标加以管理,前提是,利用质量目标所取得的效果应在各方面等同于利用限值所取得的效果;鉴于:成员国因在其向委员会提交的规划中证明上述等同效果;鉴于:在不损害理事会1980年7月15日发布的第80/779/EEC号指令(关于大气中二氧化硫和悬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