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事故越境影响公约序 言各缔约方,铭记为了今世后代的利益而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工业事故影响的特别重要性,认识到预防工业事故对人类和环境的严重负面影响,以及为实现对环境有益的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而促进能激励理性、经济和有效运用预防、准备和应对措施的各种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考虑到工业事故影响可能跨越边界因而需要国家间合作的事实,申明需要促进有关国家在事故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积极进行国际合作,在一切适当层面加强适当政策,强化、协调行动,以促进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业事故跨界影响,注意到双边和多边安排对于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业事故影响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意识到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特别忆及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跨界内陆水意外污染的行为守则》和《跨界环境影响评估公约》,考虑到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终文件和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参加国代表维也纳会议决议文件的相关条款,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索非亚环保会议成果,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关活动和机制,特别是阿佩尔计划,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活动和机制,特别是《预防重大工业事故业务守则》,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机制,考虑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有关条款,特别是《二十一世纪议程》,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环境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并且有责任保证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考虑到污染者负担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普遍原则,强调国际法和国际习惯的原则,特别是睦邻、对等、不歧视和善意原则,兹制定公约如下:第1条 定 义为本公约目的,定义如下:(一)“工业事故”指与危险物质有关的下列活动过程中由无法控制的发展导致的事件:1、有关设施中的生产、使用、储存、操作或处置过程;或2、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运输过程。(二)“危险活动”指涉及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数量达到或超过附件1规定临界量的危险物质,并能够造成跨界影响的活动。(三)“影响”指工业事故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瞬间或延迟的不利后果,特别是对:1、人类、植物和动物;2、土壤、水、空气和景观;3、上述两项中要素的相互作用;4、物质资产和文化遗产,包括历史遗址。(四)“跨界影响”指由于缔约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业事故导致的另一缔约方管辖范围内的严重影响。(五)“运营者”指负责活动,如监督、计划实施或实施活动的任何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