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第84/360/EEC号指令:关于抵御工业设备的空气污染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00条和第235条,参考委员会的提议,参考欧洲议会的意见,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意见,鉴于: 1973年、1977年和1983年的共同体环境行动规划强调了防止和减少空气污染的重要性;鉴于:1973年和1977年的行动规划不仅特别规定了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评价目标,同时还为大量最危险的空气污染物制定了详细的质量目标,并设定了质量标准;鉴于:理事会已经依照上述行动规划采用了一些指令;鉴于:此外,依照第81/463/ECC号决定,共同体将成为《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的缔约国;鉴于:由欧共体理事会及其成员国代表会议批准的1983年行动规划的基本指导方针确认,委员会应努力制定空气质量标准,同时还应为某些污染源类型规定适当的排放标准;鉴于:各成员国应具有与抵御固定工业设备空气污染有关的法律、规则和管理规定;鉴于:某些成员国正在修订现有规定;鉴于:目前各成员国中已经生效的或者正在修订的有关抵御工业设备空气污染的规定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极易导致不平等竞争并因此直接影响共同体市场机制;鉴于:应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00条的规定,统一该领域内的法律;鉴于:共同体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促进共同体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并且持续平稳地扩展共同体。如果缺乏抵御污染的行动,或者缺乏改善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行动,那么上述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鉴于:共同体应该并且必须帮助成员国提高其所采取的旨在抵御固定工业设备空气污染的行动之效力;鉴于: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针对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引入实施原则,而这些措施和程序旨在预防和减少共同体内工业设备的空气污染;鉴于:在牢记情况之复杂性的前提下,共同体不仅应竭力引入上述原则,同时还应根据不同的国家政策逐步引入基本原则;鉴于:最初应引入一个基本框架,以便允许各成员国员在必要情况下将其现有的规则改编成具有共同体水准的可采纳的原则;鉴于:各成员国应为能造成空气污染的固定工业设备的运营和重大改造引入一项预先许可证系统;鉴于:国家主管当局不得准予上述许可证,除非设备已经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已经采取了所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并且设备运营不会导致严重的空气污染;鉴于:应尽可能在受污染地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适用特殊规定;鉴于: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