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2001/688号决定:建立授予土壤改良剂和生长媒介共同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官方日志(OJ) L 242, 2001年9月12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参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年7月17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授予计划的(EC)第1980/2000号条例,特别是其中第3条、第4条及第6条;鉴于:(1)按照(EC)第1980/2000号条例第3条,可以将共同体生态标签授予有特色的产品,该产品有助于大大改善关键的环境问题。 (2)(EC)第1980/2000号条例第4条规定:具体生态标签标准应按照产品组加以确定。(3)(EC)第1980/2000号条例第4条规定:应在有关产品组指定标准之审查期限结束之前,审查生态标签以及与标准有关的评估和核查要求,并且该审查应产生延长、撤销或修订建议。(4)通过第98/488/EC号决定,委员会确定了关于授予土壤改良剂共同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依照经第2001/157/EC号决定修正的第98/488/EC号决定的第3条,生态标准的有效期至2002年9月30日。(5)出于市场发展的需要,应适当修订由《委员会第98/488/EC号决定》所确定的生态标准,以及产品组定义。(6)为了为产品组确定具体生态标准,应适当采用新的委员会决定,该决定的有效期为5年。(7)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可以同时执行由本决定制定的新标准以及由第98/488/EC号决定确定的先前标准。其目的旨在允许在本决定采用之前已经获得生态标签的公司,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其产品,使其遵从新标准。(8)为了设定(EC)第1980/2000号条例第6条规定的生态标签标准,已经发展并采用了本决定中所述的措施。(9)应根据依照(EC)第1980/2000号条例第17条建立的委员会的意见来规定本决定中的措施。兹制定如下决定:第1条 “土壤改良剂和生长媒介” 产品组(以下简称“产品组合”),应当包括:——土壤改良剂:当地土壤中添加的材料,以便维持或改善其物理特性,同时提高其化学和/或生物特性或活动,——生长媒介:不同于当地土壤的材料,植物可以在这些材料中生长。第2条通过附件中所述的具体生态标准来评定第1条所定义的产品组之环境性能。第3条“土壤改良剂和生长媒介产品组”的生态标准以及相关的评估和核查要求的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8月28日。第4条为了管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