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2002/371号决定:建立授予纺织品共同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以及修正委员会1999/178号决定官方日志(OJ)L 133, 2002年5月18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参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年7月17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授予计划的(EC)第1980/2000号条例,特别是其中第4条和第6条第1项;鉴于:(1)按照(EC)第1980/2000号条例,可以将共同体生态标签授予有特色的产品,该产品有助于大大改善关键的环境问题。 (2)第(EC)第1980/2000号条例规定:具体生态标签标准应按照产品组加以确定。(3)(EC)第1980/2000号条例还规定:应在有关产品组指定标准之审查期限结束之前,审查生态标签以及与标准有关的评估和核查要求,并且该审查应产生延长、撤销或修订建议。(4)出于市场发展的需要,应适当修订由《1999年2月17日关于为授予纺织品共同体生态标签而确定生态标准的委员会第1999/179/EC号决定》所确定的生态标准。同时,还应修改由委员会第2001/831/EC号决定延长的第1999/179/EC号决定的有效期。(5)为了为产品组确定具体生态标准,应适当采用新的委员会决定,该决定的有效期为5年。(6)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可以同时执行由本决定制定的新标准以及由第1999/178/EC号决定确定的先前标准。其目的旨在允许在本决定采用之前已经获得生态标签的公司,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其产品,使其遵从新标准。(7)本决定中所提供的措施是以由欧盟生态标签理事会开发的标准草案为基础的,而欧盟生态标签理事会是依照(EC)第1980/2000号第13条建立的;(8)应根据依照(EC)第1980/2000号条例第17条建立的委员会的意见来规定本决定中的措施。兹制定如下决定:第1条为了被授予(EC)第 1980/2000号条例中的共同体生态标签,纺织品必须属于第2条所定义的“纺织品”产品组,并且必须遵守本决定附件中所规定的生态标准。 第2条“纺织品”产品组应包括 :纺织服装及其附属物:至少90%(以重量计)是由纺织纤维组成的服装及其附属物(例如:手帕、围巾、手提袋、购物袋、帆布背包以及带子等等);室内用纺织品:至少90%(以重量计)是由纺织纤维组成的室内用纺织品。墙壁和地板装饰物除外;纤维、纱线和织品:计划用于纺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