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5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五部分 杂项条款、一般条款及补充条款废物第九十二节 国家处置废物的策略第1条 在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5节前插入:“第四十四(A)节 国家处置废物的策略:英格兰和威尔士第1条 国务大臣须尽快制定一项含有关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回收和处置废物的方针的声明(‘策略’)。第2条 策略由下述事项构成: 1.一项与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相关的声明;2.两项或两项以上彼此之间与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土相关的声明。第3条 国务大臣可以随时对策略进行修改。第4条 在不妨碍策略所含一般性内容的前提下,策略必须由下述事项构成:1.国务大臣为实现本法附表2(A)的目标所制定的方针的声明。2.与下述事项相关的规定:(1)待回收和处置废物的类型、数量和来源;(2)一般技术要求;(3)对特定废物的特别要求。第5条 国务大臣在制定或修改策略时:1.必须同环境机构协商。2.必须同下述部门或人员协商:(1)他认为适当的可代表地方政府利益的部门和人员;(2)他认为适当的可代表行业利益的部门和人员。3.可以同他认为适当的人员协商。第6条 在不妨碍1995年(环境法)第40节授予的发布指示的任何权力的前提下,国务大臣可向环境机构发布指示,要求该机构:1.对策略中拟包括的方针提供建议。2.对下述事项进行调查:(1)该机构认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能存在的废物的种类和数量;(2)该机构认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利用的或用以回收的或处置任何此类废物的设施;(3)国务大臣为制定或修改策略希望得知的其他任何事项,并将有关结论报告国务大臣。第7条 依照上述第6条第2项发布的指示:1.必须对作为被调查主体的事项或区域作出规定或陈述。2.可对下述方式作出规定:(1)调查方式;(2)向其他人员报告结果的方式,或者使其他人员利用结果的方式。第8条 如果依照上述第6条第2项发布了指示,则环境机构必须按照指示的要求完成下述事项:1.在进行调查之前同它认为适当的下述部门或人员进行协商:(1)它认为代表地方计划主管的部门或人员;(2)它认为代表行业利益的部门或人员。2.向这些部门提供调查结果。第9条 本节中:1.‘地方计划主管部门’与1998年(城镇和乡村计划法)中所指的含义相同;2.‘策略’包括随时可以修改的策略,‘声明’亦同此解释。第10条 为实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975年7月15日处置废物的指令(75/442/EEC)第7款,制定本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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