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产品氟利昂类回收及处理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特定产品氟利昂类回收及处理法第一章 总 则(目的) 第一条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鉴于共同努力解决人类共同的课题——“保护臭氧层防止温室效应”(《促进全球温室效应对策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温室效应,以下同)日趋重要,通过制定有关特定产品中氟利昂类的回收方针销毁方针以及企业职责,建立和完善特定产品中氟利昂类的回收和销毁措施,控制破坏臭氧层造成温室效应的氟利昂类的大气排放,从而为确保现在及将来国民健康生活以及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做出贡献。(定义)第二条 第一项 本法中“氟利昂类”指的是,含有氯氟烃和氢化氯氟烃的物质以及《限制特定物质保护臭氧层》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特种物质和《促进全球温室效应对策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号所列的物质。第二项 本法中“第一种特定产品”指的是,以氟利昂类作为制冷剂的以下各号所列机器(第二种特定产品除外)中事业用机器(指居民日常生活使用的机器以外的机器):第一号 空调;第二号 冰箱和冷冻机(包括具有冷藏或冷冻功能的自动售货机)。第三项 本法中“第二种特定产品”指的是,《道路运输车辆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汽车(政令规定的汽车除外,以下同)中使用的,以氟利昂类作为制冷剂的空调(第二种特定产品除外)(仅限于供人使用。第四项 本法中“特定产品”指的是,第一种特定产品和第二种特定产品。(方针)第三条 第一项 为了保护臭氧层防止温室效应,主务大臣应针对特定产品的废弃和使用,制定有关回收和销毁氟利昂类以及控制氟利昂类排放的方针。第二项 主务大臣在制定或变更前项规定的方针后,应及时予以公示。(企业的责任)第四条 企业应依照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方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废弃特定产品时切实有效地回收并销毁特定产品中的氟利昂类,在使用特定产品时防止特定产品中氟利昂类的排放。(制造业者的责任)第五条 氟利昂类或特定产品的制造企业,应依照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方针,努力开发不会破坏臭氧层造成温室效应的氟利昂类替代物质或使用该物质的产品,同时,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其所使用的特定产品中氟利昂类的排放。此外,还应努力合作,切实有效地回收和销毁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用特定产品中的氟利昂类。(国民的责任)第六条 国民应依照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方针,在废弃特定产品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到切实有效地回收并销毁特定产品中的氟利昂类,同时,还应努力合作,控制国家及地方公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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