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纳税法(1994年11月3日公布 1998年8月25日最新修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 原则依据水管理法第1条第1款,把废水排入水域要缴税(废水纳税)。该税由州进行征收。第2条 定义依据本法的废水是由家庭、商业、农业或其他用途产生的、其特性发生变化的和在干热天气流在一起的水(脏水),以及从建筑的和固定的面积流来或积聚起来的水(雨水)。从处理、储存和堆放废物的设备释放和积聚起来的液体也视为脏水。依据本法,排导是将废水直接排入水域;排入地下也视为排入水域。农业土地处理范围内的排入除外。依据本法,废水处理设备是一种为减少或清除废水有害性服务的设备。为完全或部分防止废水形成服务的设备也视为废水处理设备。第3条评估基础废水纳税视废水的有害性而定。废水纳税以氧化物、磷、氮、有机卤化物、金属汞、镉、铬、镍、铅、钢和它的化合物以及废水对鱼的毒性为基础。废水纳税按有害单位计算。当调查有害物浓度或年数量的有害单位数量没有超过设备中释放出来的界限值时,或稀释因子不多于二个,评价有害性不包括雨水(第7条)和少量排放(第8条)。在第9条第3款(河流污水净化设备)的情况下,纳税视河流污水净化 设备中水的有害单位的数量而定。州可以规定废水在再净化池塘里进行直接清理后,其有害性不计算在内。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后的法律条款授权规定,评估的有害性变化不大时,对测量设备有害性的规定要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相符合,目的是为了简化审理程序,或者是为了减少在确定有害性时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第二章 危害性的调查第4条 在通知基础上的调查按照废水排放的通知,在进行有害物的有害单位数量调查时,计算不包括雨水(第7条)和少量排放(第8条)。通知必须限制有害物和有害物群在废水中的浓度和对鱼有毒的稀释因子,还必须制定年污水量。如果通知包括对有害物和有害物群各个时期的监测值,纳税按最长的时间的监测值计算。如果废水中的有害物和有害物群没有超过当地所规定的界限值,那么可以不考虑监测值。在第9条第3款(河流污水净化设备)的情况时适用第l款。如果证明从水域直接提取的水在使用前已经有依据第3条第1款的毒性(预期后果),根据纳税义务人的申请,要对第3条第1款所指的有害物和有害物群的预期后果进行评估,要把估计的预期后果计算在内。在评估中,有害物浓度要从许多年的中间开始计算。州可以对水域或部分水域制定统一的有害物中间浓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