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法 1997

2020/11/22 12:49:59 次 0

环境监测法(1990年2月12日公布 1997年8月18日最新修改)第1条 本法的目的本法的目的是,在实施第3条设备计划中,确保有效的环境预防保护按照下列统一的原则进行:1. 及时并全面地调整、说明和评价对环境的影响作用;2.各级政府部门决定批准时,尽早地考虑到环境监测的结果。第2条 定义环境监测是政府执行管理的一部分,为制定计划服务。环境监测包括报告、描述和评价某一计划对下列对象的影响作用:1.人类、动物、植物、土壤、水、空气、气候及风景,包括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相互作用;2.文化及其他物品。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的执行。如果某个计划的审批由多个程序决定,那么在审理中进行的部分监测应合并到整体评价环境影响作用中,包括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相互作用。依据第3条的设备计划是指:1将要建立和运营的建筑设备;2其他要建立和运营的设备;3其他对自然环境及风景的干预;4根据第3款第1项和第2项的某一设备的重要变动,只要这种变动可能对环境带来明显的影响作用。根据第1款第1项的决定是:1同意、允许、批准和确定计划,以及主管部门对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但不包括报告过程;2确定飞机场路线,对以后的程序作出决定;3根据建筑法第10条,对建筑计划的制定、修改和补充作出决定。第3条 应用范围根据本法提出的设备计划应当处在环境监测之下。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对下列事项授权:1.将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设备纳入计划之内;2考虑到欧洲共同体议会或委员会法律文件,计划不包括那些担心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设备。在授权基础上的法律条款需要联邦议院的同意。如果联邦议院在接到法律条款后不在3周内拒绝给予批准,则视为承认对该法律条款的批准。当有紧急的防务理由或履行国际间义务要求时,联邦国防部长可以根据与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长达成一致意见后制定的原则,同意为国防服务的计划不适用本法或不适用本法的具体要求。但是,应考虑环境免受有害的影响。其他涉及市批程序的法律条款不受影响。联邦国防部长每年向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长报告本款的实施情况。第4条 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地位只要联邦或州的法律条款对环境监测没有作出其他的规定,或者其他规定与本法相冲突时,则适用本法。法律条款的其他要求不受影响。第5条 报告检测的范围当计划的承办者向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时,主管部门府立即根据计划承办者提供的材料就环境监测的现状、范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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