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2a条 国会发现研究证实,森林研究是发展和利用国家森林资源和相关牧场进步的驱动力量。森林资源的生产、保护和利用依赖于强有力的技术进步和提高森林业实践效率,并增加森林和相关牧场效益所必需的知识的不断发展。研究证实,如果在项目之间进行了紧密的协调,几个州的学院和大学以及联邦政府在森林研究方面的努力会更加充分有效。同时,进一步证实,林业学校在培训林业研究人员方面尤其重要。此外,也证实,本法的规定在帮助提供加强《1974年森林和牧场可再生资源规划法》、《1978年可再生资源扩展法》以及《1977年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法》的研究背景方面至关重要。第582a-1条 农业部部长同各州的合作;协助;规划、符合条件的机构和数量为了推动林业研究,农业部部长被授权同几个州进行合作,以达到鼓励和协助其进行林业研究项目的目的。这些协助将会与部长提前同意的计划相一致,并且:(1) 政府赠与地的学院或者根据《1862年7月2日莫瑞尔法案修正案》和《1887年3月2日哈赤法案修正案》建立的农业实验站,以及(2)其他由州支持的学院和大学,它们提供林业基础科学方面的研究生培训,并且拥有林学院;但是,依据为了本法之目的而同农业部部长签订的任何协议,由州长指派的一名合适的该州代表,将证明那些符合协助的要求的州机构的合格性,并将决定向这些合格的机构增加的成比例的援助数额。如果一个州内超过一所机构通过了符合援助的认证,那么,根据同部长的协议,这些机构将负责发展该州林业研究的补充项目。第582a-2条 拨款授权;其他的分配和许可为了确保部长履行本法的规定,有权拨付国会有时可能认为必要的,但不超过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拨付给联邦林业研究资金的一半的经费,该经费是在这种拨款的预算被提交当年之前的财政年度直接由农业部管理的。依据本法向各州拨付的可用资金,将不包括依据其他授权而可能进行的分配和许可。第582a-3条 匹配资金;向其他合格的机构重新分配;减少联邦政府向任何通过州认证的,符合本法援助资格的机构支付的金额,将不超过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提供给这些学院或大学用于林业研究的在同一财政年度内的非联邦来源的预算开支,除了于1971年6月30日和1972年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这里的匹配资金要求将不适用于维尔京群岛和关岛,而且,授权在这两年提供给维尔京群岛和关岛的总金额可以用于支付林业研究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