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9条 内政部部长与各州之合作;条件内政部部长被授权通过与各州渔猎部门与合作,共同开展野生动植物恢复项目。该项目的细则在本章中有所陈述。该章规定向各州拨款的数额只有在立法规定或是其他州机构被州立法机构授权制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后才可以使用。(除了该州渔猎部行政管理以外,禁止狩猎者支付的许可证费的转移到其它用途;)直到1937年9月2日之后举行的立法机构首次例会的最终休会,和州长的完全许可。接受本章中的各项条款的内政部部长和各州的渔猎部应同意按本章各项规定援助该州的野生动植物恢复项目。所有工程应遵循内政部部长制定的各项标准。· 第669a条 定义本章中使用的术语:1.“保护”指,使用必要的方法或程序来维持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其中包括与科学资源管理有关的各种工作,例如:研究、调查、数量监控、栖息地的获取、改善和管理、诱捕并迁移、野生动植物损坏管理、物种或数量定期或全面保护,及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下从整体野生动植物中抽取个体。2.“部长”指内政部部长。3.“州渔猎部”或“州鱼类和野生动植物部”指任何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分支、委员会或州的法律授权行使由各州渔猎部以及鱼类与野生动植物部行使职权的官员。4.“野生动植物”指任何野生和自由放养的动物(包括鱼类),以及捕捉饲养的动物,该目的是将消亡的原始物种个体重新引入此前被占领的动物活动区域。5.“野生动植物消遣”指是满足与野生动植物有关的各项室外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捕猎、钓鱼、野生动植物观赏和摄影、项目为建设或重修野生动植物观赏区、观察塔、隐蔽处、平台、陆道及水道以及通向这些处所的通道。6.“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恢复项目”的意思是由州渔猎部门建立并根据本卷第669c条第4款由部长通过的项目及该项目的维护,此项目由州向其他州,联邦或是地方机构(包括收集、评估、传播有关野生动植物和其栖息地的信息)、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户外消遣和保护教育团体授权并签订合约后整体或部分实施。7.“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意思是包括旨在促进自然资源管理的大众服务。8.“野生动植物恢复项目”包括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恢复项目,意思是选择,恢复、修复、改进适宜喂养、栖息、繁殖的水陆地区,包括地区、地产或适宜或可以作为此类功用的地区的利益的获取,在这些地区建设此类工程对于实现目标至关重要,还包括对于野生动植物管理问题的研究,这对于影响野生动植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