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分章 海岸保护第 2601条 定义在本章中: 1.“署长” 是指环境保护署的署长。 2. “海岸水域” 是指:(1) 联邦领海; (2) 五大湖及其连接水域; (3) 海运和潮汐巅峰时的联邦河口区; (4) 1983年由总统宣公告的第5030号令所建立的经济专属区。3.“市政或商业垃圾” 是指固体垃圾 (参见第42卷第6903条) ,除了: (1) 在第42卷第6921条中确定的固体垃圾清单; (2) 由正常运作的船只生成的垃圾; (3) 完全由建筑活动产生的残骸; (4) 由《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与避难法案》第1卷所规定的污水淤泥; 并且(5) 由《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与避难法案》第1卷,《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和《1899年水域和海港征用法》所规定的挖掘或填筑材料。 4.“人” 是指个人,信托公司,企业,合资企业,有限公司(包括政府的有限公司),合伙经营,社团,国家,地方政府,委员会,政府分部或任何州际间的团体。5.“接收设施” 是指用来接收从船上卸下的市政或商业垃圾所使用的设施。 6.“美国”, 从地理意义上来讲,指美利坚合众国,波多黎各,哥伦比亚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关岛,马里亚纳群岛,和其他任何联邦领土。 7.“垃圾源” 指运输市政和商业垃圾的船只和设施,其中包括任何直接装卸垃圾的机动车辆。 第2602条 船只许可证及其号码第1款 综述如果没有以下条件,任何船只不得在海岸水域运输市政或商业垃圾(除了在第46卷第2101条下定义的公共船只):1. 交通部部长所出具的船只许可证,并且 2. 标有部长在第123章或第46卷第12502条第2款所要求陈列的号码或其他标志。 第2款 许可证申请本条第1款要求船主或运营主提出船只申请许可证时要提供以下信息:1. 船主或运营主的姓名,地址,以及电话号码;2. 船只名称和识别号; 3. 船只运营的区域范围; 4. 运输能力;5. 上一年船只运输货品的历史清单,包括按以下分类标明承运市政或商业垃圾的种类: (1) 市政垃圾; (2) 商业垃圾; (3) 医疗垃圾;或 (4) 另一种性质的垃圾; 6. 任何其他部长要求提供的信息; 并且7. 一份承诺书。第3款 许可证生效期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 1. 在许可证颁发的30天后生效;2. 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从生效期开始的5年范围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