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1条 目标本法的目标是:1.建立一个对国家沿海生态系统持续监测的国家综合项目;2.建立一个长期的、高质量的沿海水域水源质量评估以及监测项目,该项目将会加强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发展与实施关于上述水域治理项目的能力;3.建立一个系统地评估和审查科学、分析以及技术手段的方式,这些将用于沿海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监测;4.建立一定的方式可以对沿海生态系统的质量制定统一的指示标准;5.就国家沿海生态系统的质量向国会定期提供详细综合的报告;6.建立一个海岸环境信息项目,以发布关于海岸监测的信息;7.为《1972年海岸带管理法》授权的州项目提供信息,以构建土地使用规划以及有利于沿海生态系统保护的海岸地区规章;以及8.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授权的某些水源污染控制项目提供信息,以设计与实施有效的沿海水源污染控制。第2802条 定义为了实现本法的目的,术语:1.“署长”指的是国家环保署署长;2.“沿海生态系统”指的通过水流、海水表面以及沿海水域的深海底环境组成的一个相互作用的生态、化学和物理系统;3.“沿海水源质量”指的是关于沿海生态系统正常与完整性描述的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参数;4.“沿海水源质量监测”指的是一个连续的项目,目的是测量、分析、综合鉴定以及确定沿海水源质量条件和趋势,进而为制定决策提供一个可信赖的技术基础;5.“沿海水源”指的是五大湖区的湖水,包括与其相连接的水流以及一定比例的河流、小溪,以及与受潮汐影响的远海相连的未受影响的水体;包括湿地、高低潮线之间的区域、海湾、海港以及礁湖;包括联邦政府的领海以及相连的区域;以及6.“副部长”指的是由海洋和大气商务部副部长。第2803条 综合沿海水源质量监测项目第1款 授权;联合实施1.署长以及副部长,在与其他联邦、州以及地方当局联合后,应该共同发展和实施一个对科学数据进行长期收集、理解与分析的项目,目的是按照本条规定对国家沿海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进行测量与评估。根据本条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应该与署长、副部长以及其他联邦、州及地方当局所指导进行的相关监测项目协调配合。2.符合本条规定由国家环保署指导进行的监测项目的重要领导机构,应该位于纳拉干族岛的环境研究实验室内。第2款 项目构成综合沿海水源质量监测项目应该包括,但是不局限于下述方面:1.国家沿海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状态的鉴定与分析,包括但是不局限于下述的分析评估:(1)周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