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礁保护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6401条 目的本章目的如下:1.保护、维护并恢复珊瑚礁生态系统;2.促进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使用,造福当地民众和国家;3.发展关于珊瑚礁生态系统情况和该系统所受危害情况的完善而科学的信息;4.通过支持包括涉及相关地方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工程在内的保护计划,协助保护珊瑚礁;5.为此类保护计划和工程提供资金;和6.建立正式机构,处理用于珊瑚礁保护工程的私人捐款的募集和分配事宜。第6402条 国家珊瑚礁行动策略第1款 综述署长应依照本章立法目的,自2000年12月23日起180日内,向参议院商业科学交通委员会和众议院资源管理委员会报送并在联邦登记处公布国家珊瑚礁行动策略。署长应按需要定期审查修订该行动策略。商务部部长可与依13089号总统令建立的珊瑚礁特派小组成员协商,发展该国家策略。第2款 目标该行动策略包括目标陈述和包含关于每个财政年度用于推进珊瑚礁保护资金情况描述的执行计划。该行动策略和执行计划应包括下列论述:1.海岸使用和管理;2.水体和空气的质量;3.制图和信息管理;4.研究、监测和评估;5.国际性和地区性事宜;6.服务和教育;7.包括地方渔业管理局在内的各州立或联邦部门发展的地方策略;以及8.包括如何按照当地习俗和实际情况使用作为补充地带的沿海保护区域问题在内的珊瑚礁保护。第6403条 珊瑚礁保护计划第1款 补助金商务部部长应通过国家海洋和气象管理署署长,根据资金情况,为珊瑚礁保护工程(自此在本章中皆称之为“珊瑚保护工程”)和经署长依照本条批准的提案提供补助金。第2款 相关要求1.50%除第2项规定情况外,本款中用于任何珊瑚礁保护工程的联邦政府资金不得超过该工程费用总额的50%。根据本点确立的目的,工程费用的非联邦政府分额可以内部援助和非现金的其他支持手段提供。2.取消当署长确定申请人无法通过正当手段满足相关要求,而该工程的可能收益超过满足相关要求所带来的公众利益时,署长有权取消第1项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要求。第3款 资格对珊瑚礁持有管辖权或其行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珊瑚礁或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州立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在珊瑚礁保护方面拥有特殊技术教育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可以,按照本条第5款规定,向署长报送珊瑚礁保护方案。第4款 地理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署长应确保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每个财政年度批准的补助金按照下列方式分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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