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1条 国会政策宣言第1款 以下是国会在本章中的目的: 1.确认和规制联邦本土以外的深水港的地理位置、所有权、结构及操作运营;2.为海上及海岸环境提供保护,以使影响港口发展的负面因素降至最低;3.保护联邦及周边海岸各州的深水港在地理位置、结构、及操作运营方面的利益;4.保障各州和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以控制增长、决定土地使用形式,否则按法律来维护环境; 5.提升深水港的建设和操作运营,以使它成为将石油运送进入联邦的安全及有效的方式;这样也可以减少在将石油从外层大陆架运送进入联邦时的油轮堵塞情况,同时降低随之而来的危险性。6.通过使用经济、安全的运输方式将外层大陆架的石油运往联邦大陆来提高外层大陆架的石油产量。第2款 国会宣布,这章节的构架将不会影响公海、公共领空或者海床及下层土包括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第1502条 定义除非上下文有特别的要求,本章所使用的术语有:1.“周边海岸州”意味着这些州: (1) 与深水港有直接的管道连接; (2) 在深水港周围15公里以内;或者 (3) 由部长根据本卷第1508条第1款第2项指定;2.“作为分支机构”是指被某个实体所拥有或控制;任何人拥有或者控制,或者任何具备申请及执照的实体拥有或者控制必须遵循本卷第1504条第3款第2项第(1)或(2)小节。3.“书面申请”是在此法案下提交对深水港的所有权、建设及操作运营的执照的申请;4.“联邦公民”是指任何由联邦法律承认的、出生在联邦的或者移民联邦的人,任何州,或者任何州的机构,或者任何公司,合作伙伴,或者根据国家法律具有主席及执行办公者的协会团体,这些协会团体的董事局主席或者执行办公室的所有者必须是由联邦法律承认的、出生在联邦的或者移民联邦的联邦公民,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商业执行董事局的法定人数中没有未被联邦法律承认的、出生在联邦的或者移民联邦的人。5.“海岸环境”涉及可航行的水域(包括被水域包围的岛屿及岛屿下方的水域)以及周遍的海岸线,这些海岸线包括水域及水域下方的水域。“海岸环境”也涉及中转地域及潮间带地域、海湾、咸水湖、沼泽、入海口以及沙滩;这些水域的鱼、野生海洋动物以及其他生态资源;以及这些水域及资源的修养、观光价值;6.“沿岸各州”指与大西洋、太平洋,或者北冰洋,或者墨西哥湾相连接的联邦各州;7.“建设”是监督、检查实际的建设情况以及在建设、维修或者扩建深水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