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塑料污染研究和控制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1901条 定义第1款 除非注明其他的含义,在本法中所使用的:1.“南极洲”指的是南纬60度以南的区域;2.“南极议定书”指的是在马德里,签署于1991年10月4日南极条约中关于保护南极环境的议定书以及所有附件,包括了已经生效的未来修订方案;3.“MARPOL议定书”指的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相关的1978年议定书,而且包括公约在内;4.“公约”指的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包括草案议定书I和议定书II,以及其附录I、附录II和附录V,包括在联邦已经生效的对于公约、议定书以及附录所做出的修订或更改;5.“排放”和“废物”、“有害物质”、“事故”都应该与其在公约中定义的含义相同;6. “所有人”指的是任何具有船舶或港口具有所有人头衔的个人,或是在头衔缺失情况下其他标明所有权关系的个人,但是不包括不参与船舶与港口管理运作,持有所有权关系标示主要是为了保护船舶和港口财产安全的个人。7.“经营者”指的是:(1)对于船舶来说,通过转让获得的租船者或者是其他任何人,除了所有人之外,负责船舶的运作、全体工作人员、装储粮食以及供给的人;(2)对于港口,除所有人外,通过与所有人协议方式负责港口运营的个人;8.“个人”指的是任何个体、企业、公共或私有公司、合股企业、协会、州、市政当局、委员会以及州的行政分支或者是任何州际团体;9.“部长”指的是海岸警备队的部长;10.“船舶”指的是包含任何类型的船舶,其包括水翼艇、气垫设备、潜水装置、漂浮工具,不论是否机动,以及固定或者流动平台;11.“潜水装置”指的是一个潜水艇,或者是其他可设计用于水下运行的任何船舶;以及12.“港口”指的是陆上设备或者是位于联邦或者联邦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航海领域的离岸建筑物,并且其用于或者将要被用于转换或处理有害物质的港口或设施。第2款 为了实现本法目的,附录V的要求应该同样适用于联邦的航海领域,以及联邦政府具有权限的所有其他水域或者船舶。第3款 为了实现本法目的,南极议定书的附录IV的要求应该适用于在南极洲范围内联邦政府具有控制权限的船舶。第1902条 受预防措施约束的船舶第1款 包括的船舶本法适用于:1.不论船舶停泊何处,所有在联邦注册或具有联邦国籍的船舶,或者由联邦当局负责运作的船舶。2.联邦航海领域内,公约附录I和附录II适用的除第1项中涉及之外的船舶;3.在联邦航海领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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