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e条 中、西和南太平洋渔业发展项目商务部部长(在本卷第758条至第758e条中称为“部长”)有权直接,或根据与太平洋渔业发展基金会或其他机构与组织所签订的合约,发展项目以开发中、西或南太平洋的金枪鱼或其他潜在渔业资源。项目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金枪鱼与其他鱼类的开发,储量估算;捕捞技术的提高;工具的改进;生物资源的监控;和该地区金枪鱼和其他渔业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评估。第758e-1条 联邦官员、涉及的州等在进行项目时的商议与合作为了达到本卷第758条至第758e条的目的,部长应当与内政部部长、国务卿、夏威夷州州长和其他涉及到的州的州长、萨摩亚群岛和关岛的政府负责人、太平洋群岛托管领土的高级官员、北马里亚纳合众国的政府负责人、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商业渔业行业的领导者和南太平洋地区渔业机构(在第758条至第758e条中称为“机构”)(如果有此机构的存在)的成员国进行协商和合作。第758e–1a条 发展金枪鱼和其他潜在渔业资源的合作项目;建立;工程信息的利用除了本卷第758e条规定的授权,部长在同机构中所有利益国的代表和本卷第758e-1条规定的成员进行协商后,可以根据本卷第758e条的规定进行合作项目以发展中,西和南太平洋地区的金枪鱼和其他潜在的渔业资源,这一项目在正式成立1年之内必须呈交给总统和国会审查。部长应当向机构中所有利益国提供调查研究和发展项目的结果和发现,这些调查研究和工程的发展必须按照本卷第758e条至第758e-5条的要求进行。第758e–2条 已废除第758e–3条 规定;合同条款和条件为了实现本卷第758e条至第758e-5条的目的,部长应当做出如此规定。根据本卷第758e条订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此种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只要部长认为这些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联邦的利益来说是必要而正当的。第758e–4条 中、西和南太平洋地区的定义本卷第758e条至第758e-5条中所指的“中、西和南太平洋地区”,指南、北纬30度,东经120度到130度之间的太平洋区域。第758e–5条 拨款授权为实现本卷第758e条至第758e-5条规定的目的,从1973年7月1日到1976年6月30日,有300万美元的拨款,从1976年7月1日到1979年9月30日,有400万美元的拨款,并且在1980、 1981、 1982、 19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