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01条 国会政策与目的宣言第1款 对能源的发展与利用国会特此宣布,公众福利和共同的防御和安全都需要高效的行为来发展并增加对所有能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满足当前人们和未来后代的需要,提高国民经济生产力,就国际贸易来增强生产力的地位,实现国家在能源上的自给自足,在环境质量的重建、保护和改善方面达到更高的目标,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第2款 建立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的必要性为更好地实现以上目的,改进政府管理,确保所有能源的协调和有效发展,国会认为通过建立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是十分有必要的,从而来整合并指导联邦关于各种能源的研究和发展,增加能源使用的高效性和可靠性,切实实施好政府的其他职能包括原子能委员会的军事和生产活动以及它的基本研究活动上,但并非仅局限于此。为实现该目标而建立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由此国会指出所有可能涉及能源的发展必须与被许可有优先权的能源相一致。第3款 原子能委员会的特许和规范职能的分离国会认为根据公众利益,原子能委员会的特许和相关规范职能要与该委员会的其它职能的执行分离,并且对该分离的影响必须依照有序的方式、依照本章,确保各项职能技术上和来源上的精确性。第4款 小企业的参与国会宣布根据公众利益和国会政策,给予小企业合理的参与机会,尽可能的在让渡、合同、购买及其它联邦针对能源高效使用的研究、发展和示范,在能源的利用和节约中的相关活动中,实现公正、公平。为切实可行的实施该项政策,此部门管理者应与小企业管理部管理者商讨。第5款 优先权被许可的优先权的示范是与其它应基于能源作为动力的价值、物质来源的节约、污染物的减少、出口市场的潜在可能(包括减少进口)相比较。鉴于此基础,能源许可的优先权应包括太阳能利用的多种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第1分章 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第5811条 建立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由此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称之为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此后在本章中称为“部门”)。第5812条 部门官员第1款 部长;任命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此后在本章中称为“部门”)应设有一个核心领导人即部长。该领导人应属美国公民,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下由总统任命。军方常规组成部分卸任的委任官员两年内不得被任命到此职位。该部门应在该部长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事务,部长必须尽职尽责实现该部门的高效合作管理。第2款 副部长该部门应设有副部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