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资源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7371条 目的陈述 本法规定的目的是制定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激励机制,改进和协调有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信息的公众的传播,鼓励使用特定的成本有效太阳能系统及联邦政府提倡的保护措施,设立项目促进地方实现能源自足,扩大现有项目以加快获得和使用光电系统,并且进一步鼓励发展小型光电动力工程。第7372条 “部长”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定义为实现本法规定的目的,特做如下定义:1.“部长”是指能源部部长;以及2.“可再生能源资源”是指源自太阳的任何能源资源,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太阳辐射和居间太阳能形式,诸如风、海洋热梯度、洋流和海洋波、水电、光电能源、光电工艺产物、有机废物以及其他形式的能量。第7373条 有关可再生能源资源和保护的信息的协调传播为了提高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和能源保护领域开展的联邦信息传播活动的有效性,并实现发展和促进公众更好地理解上述资源及其潜在价值之目标,部长应当:1.采取积极的措施协调能源部的所有活动,无论上述活动是由能源部自身开展的还是其他公立或私有团体在能源部的帮助下开展的,而且上述活动的目标在于或涉及有关可再生能源资源或能源保护的信息的传播;以及2.每年向国会报告上诉活动情况,包括描述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和能源保护领域能源部是如何协调自身开展的信息传播活动和提供服务活动与其他联邦机构提供的类似或相关活动和服务的关系。第7374条 能源自足主动性第1款 3年试验项目的设立在能源部的指导下设立一个为期3年的能源试验自足项目,以证明在联邦某个州或某几个州可以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能源自足。第2款 试验项目的辅助项目设立;辅助项目的范围作为试验项目的一部分,部长应当设立其认为必要的辅助项目以实现本条规定的目的,包括设立辅助项目以:1.在特定的项目中促进不同可再生能源资源增效联合作用的开发和使用,这些项目的目标是减少矿物燃料的进口;2.在适当的政府层面发起和鼓励能源自足;3.激励私营业参与到实现本条第1款陈述目的的活动中;以及4.激励使用废弃的或未充分利用的工业设备,以实现利用某种当地可利用可再生资源产生能源,诸如利用城市固体废物、农业废物或林业产品废物。第3款 辅助项目的实施;项目计划的准备和附加的联邦活动在开展本条规定时,部长有权赋予能源部中某已设办公室担负和开展本条第2款中规定设立的辅助项目的职责。其次,部长应当在从1980年6月30日起的180日内准备一份详细计...


您尚未登录无法查看全部内容,点击登录。
北京闻道腾跃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6399 京公网安 备1101010200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