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研究、发展和示范法第5551条 调查和政策的国会声明第1款 国会据此发现:1.社会持续发展依赖于足够的能源供应;2.国内对于燃料和能源供给与需求之间暂时的不平衡将很可能持续一段时间;3.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将不可能无限持续下去,特别是在目前的消费速度水平下更为不可能;4.从国家利益出发有必要对可再生和无污染资源进行长期的开发,例如太阳能资源;5.各种利用太阳能的技术如今尚各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一些将要进行商业应用,而另外一些则仍然需要最基础的研究;6.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各种设备的最初发展和出口,与联邦在高技术产品领域的已建立的领先地位相符,将会对贸易的均衡做出很有价值的贡献;7.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各种设备的大量生产和使用,将有利于减少联邦对外国能源的依赖性以及提高本国的防御能力;8.关于太阳能资源使用相关的研究、发展以及证明活动中的国家努力,对上述日期的记录已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9.国家关键能源短缺的紧迫性以及制造结晶与可再生的商业替代能源的需要,将要求国家采取大量的研究、发展以及示范工程,其中预计联邦投资将有可能超过10亿美元。第2款 国会宣称联邦政府的政策为:1.实施详尽和可行的研究工程,以及对太阳能资源作为国家需要的主要能源来源进行评估;2.提供开发太阳能发展与证明的可行方式,同时采用一定的商业规模。第5552条 定义为了实现本分章的目的:1.“太阳能”指的是最近来源于太阳,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太阳辐射以及中间太阳能源形式,例如风能、海洋热能、光合作用的产品、有机废物以及其他;2.“副产品”指的是,与任何太阳能技术以及过程相关的,任何太阳能资源产品(包括能源形式),与此类技术或过程相关的或者构成其初产品的那些能源产品除外;3.“速率”指的是地表接收太阳能资源的速率;4.“工程”指的是太阳能协调与管理工程;以及5.“主席”指的是负责工程的主席。第5553条 太阳能协调与管理工程第1款 设立由此成立“太阳能协调与管理工程”。第2款 成员;主席;赔偿1.该工程应由下列6个成员执行:(1)一名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助理干事;(2)一名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的助理部长;(3)一名联邦电力委员会成员;(4)一名国家航空与宇航局助理局长;(5)一名原子能委员会的总负责人;(6)由总统任命的成员。2.总统必须指定一名工程成员作为主席。3.如果按照本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