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核能源研究和开发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5901条 国会调查声明国会特此公告:第1款 国家正面临可用的对环境无影响的能源的短缺问题。第2款 能源短缺的综合原因是我们在过去和当前没有制定出系统并卓有成效的适用于联邦消费的,大型的包括矿物燃料、核燃料、地热能源、太阳能和其他形式的能源的国内能源贮藏的研究和开发规划。导致失败的部分原因是由于非传统能源技术在经济上还没有与传统能源技术经济竞争的能力。第3款 我国的能源面临的挑战迫切要求我们要象进行曼哈顿和阿波罗项目一样付出努力。这要求我们国家在接下来的十年投放多达或超过20,000,000,000美元的联邦资金对非核能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和展示。第4款 在进行此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联邦局的各能源领域内,并且特别是在私人领域内的现有的技术和管理的专门知识。第5款 如果现在国家对必须的财政资源贡献力量,支持科学和技术能力,并且优先开发新的非核能源方面进行投入用以满足国家需要,贮备重要资源,并且保护环境,就可能满足未来能源需求。第5902条 国会政策和目的;由能源部长对规划进行实施和管理第1款 国会的政策是通过社会及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对国内资源贮备和采用,从而在紧急条件下开发技术能力来最大范围的支持能源政策。第2款1.议会声明:本章是为了有效地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基础应用研究和开发的国家规范划,包括但不限于在能源部内的实际应用,所有潜在有益的能源,技术使用这些方面的示范。2.在此规划的贯彻实施中,能源部长,(本章下文指部长)将受本章各条款及与研究、开发和示范规划的所有的非核有关的其他法律适用条款的约束。并且,《1954年原子能法》及其他法律条款仍适用于核研究,开发,和示范规划。3.在按照本章条款实施并进行研究、开发、和示范规划中,部长要结合以往的已形成法规的具体非核技术的计划,包括《1974年太阳能供热及冷却法》,和《1974年地热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和《1974年太阳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第5903条 部长的责任与作用部长将负责:第1款 了解目前非核能源资源及目前非核能源研究及研发活动,包括由联邦及非联邦实体所进行的研究及研发。第2款 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联邦非核能源研究、研发及示范项目,该项目将能够高效促进本章的政策和其他在具体能源技术项目的相关法规。第3款 利用按照本章规定促进能源研究和开发所取得的启动并持有的资金,通过资金转让、拨款,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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