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分章 一般规定第1301条 定义本分章和本法第2分章中所用到的:第1款 “在适航的水平面以下的土地”指:1.根据在这些州成为联邦成员的时候所制定的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各个州的边界以内的所有被适航的非潮汐水覆盖的土地,或者随后在这些土地和水域上得到的主权,直到最初的高水位线由于增长、侵蚀和水位消退而修改成现在的位置,或者在今后由于增长、侵蚀和水位消退而修改的位置;2.所有被潮汐水永久或者周期性覆盖的土地,它们达到但不超过平均高潮顶点线,并且朝海的距离每个上述各州的海岸线三地理英里的线,并朝着每个上述各州的边界线,那里是这些边界线在该州成为联邦成员的时候就存在的,或者在此之前由国会批准的在三地理英里以外的朝海的方向(或者进入墨西哥湾)的延伸,3.所有填充的、改造的或者开垦之前位于上文定义的适于航行的水平面以下的土地;第2款 “边界线”包括某个州朝海的边界线或者它位于墨西哥湾以内的边界线,或者任何在该州成为联邦成员的时候就存在于五大湖内的边界线,或者在此之前由国会批准的边界线,或者根据本卷第1312条的规定,延伸的或者确认的边界线,但是,“边界线”或者“在适航的水平面以下的土地”绝不能被认为是从超过三地理英里的海岸线延伸到大西洋或者太平洋,或者超过在墨西哥湾的三个里格(美旧单位),但是,根据本分章或者本法第2分章的规定,在某州和联邦之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法令,已经或者今后将由地理坐标固定下来的边界线,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将保持地理坐标固定不动,并不能变更。第3款 “海岸线”指沿着直接和远海接触的那部分海岸的最初低水位线,以及标记了内陆水体朝海的界线的线;第4款 “受让人”和“承租人”包括(不限制其中的一般性)所有行政分支、市政当局、公共的和私有的公司,和其他持有从某州或者该州前任合法的主权中得到的针对在适于航行的水平面以下的土地的捐赠或者租约,如果该捐赠或者租约是在符合这些土地所在州,或者其前任主权的法院的章程、法令和决议的情况下发行。但是,条件是,这里的所有内容都不能解释为向上述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授予除了本文所述以及他们从该州或者其前任主权得到的各自捐赠之外的更大的权利或者利益。第5款 “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石油、天然气和其他所有矿物,以及鱼类、小虾、牡蛎、蛤、螃蟹、龙虾、海绵、海藻和其他海生动物和植物,但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