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案是为在某些近海区域进行探测和回收矿物(除了石油)以及其他相关目的而建立。第1章 绪论第1.1部分 立法背景和程序第1条 简称 [见注释1]本法案被称为《1994年近海矿产法案》。第2条 开始生效 [见注释1]本法自获得王室同意之日起生效。第3条 联邦-州协议(近海问题解决立法)第1款 联邦和州制定下述协议:1.联邦近海采矿立法需要限制在沿海水域之外的地域;以及2.根据本法,州将会参与管理联邦近海采矿立法;以及3.州近海采矿立法将应用于领海基线范围(即为领海的3海里内)的州沿海水域;以及4.联邦和州应该设法尽可能维持共同的原则、章程和惯例,以调节和控制澳大利亚领海基线范围的近海开采。注释:涉及到石油的协议将在联邦立法《1967年石油(下沉陆地)法案》中有所体现。第2款 其他规定了该协议背景(通常提到时被称为近海问题解决立法)的法案为:1.《1973年海洋和下沉陆地法案》;以及2.《1980年近海水域(国家权力)法案》;以及3.《1980年近海水域(国家权力)法案》;以及4.《1967年石油(下沉陆地)法案》;以及5.《1980年近海水域(北部区域权力)法案》;以及6.《1980年近海水域(北部区域权力)法案》。注释1:《1973年海洋和下沉陆地法案》:.宣布和制定法律规定,关于领海、相关的领空、海底、地下土层的主权归属于王室并由王室执行,该王室具有联邦的头衔;.授予总督权利以宣布领海的限制;.制定和颁布关于领海基线的陆地侧(但不包括州的范围内)的海洋水域的法令,以及关于领海、相关的领空、海底、地下土层的主权归属于王室并由王室执行,该王室具有联邦的头衔;.制定和颁布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沿海州,对于澳大利亚大陆架的统治权(为了探测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法案,该权利归属于以及由有联邦的头衔的王室执行;.授予总督权利以宣布澳大利亚的大陆架的限制范围。注释2:根据所有州的国会的请求并依据联邦宪法第51款第38项制定《1980年沿海水域法案(国家权力)》,倘若每个州的宪法立法权的范围延伸至制定具体的法令,以限制沿海水域的发展。注释3:《1980年沿海水域法案(国家权力)》归属于每个具体州,规定了在海底之下的该州的沿海水域的财产权。注释4:《1967年石油(下沉陆地)法案》基于第1款的协议作出规定,允许政体探测和回收沿海区域的石油资源。注释5:《1980年沿海水域法案(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