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为了保持土壤资源和农场水资源以及为了减轻侵蚀而制定的法律,本法的目的还有修正《1913年王室土地合并法案》和某些其他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目的。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法案名称和生效日期第1款 本法可以引用为《1938年土壤保持法案》。第2款 本法将于由州长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该日期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加以通知。第2条 (原文已废除)第3条 定义第1款 在本法中,除非在正文或者标题中另有说明或要求:“床”,与一条河或者一个湖泊有关,指的是:1.构成河流流动的水道的全部土壤或者其他物质;或2.构成湖泊底部的全部土壤或者其他物质,并且,包括河流或者湖泊的平均水位线上所包括的水道的侧面和底部,或者湖泊的岸边和底部(不论该河流或者湖泊当时是否在其平均水位线上),但是,不包括在只有洪水之时被水淹没的水道的侧面和底部,或者湖泊的岸边和底部的任何部分。 “排水区域”是指一片区域,在第20条中关于这片区域的通知是或者被认为是有效的。“排水委员会”是指依据第23A条组建的“土壤保持排水委员会”。“委员”是指依据本法任命的局的委员。“社团”是指依据第4B条第1款组建的社团。“王室土地”是指在《1913年王室土地合并法案》的含义内的王室土地。“副委员”是指为了本法的目的而任命的局的副委员。“农场土地”是指:1.用于农场、农业、园艺、葡萄栽培、蔬菜种植、市场园艺、畜牧业、放牧、家禽饲养、造林、种花、或者养鱼等目的的土地,以及 2.为了本法的目的而由条例宣布成为农场土地的任何其他土地。“湖泊”包括泻湖、沼泽或者其他静止水体,不论它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但不包括人造工事中的水体。 “地方土地委员会”是指依据《1913年王室土地合并法案》组建的、某个土地区域的地方土地委员会,而与本法中的地方土地委员会有关的土地位于该土地区域上;或者,如果与本法中的地方土地委员会有关的土地位于超过一个土地区域,那么地方土地委员会是指这些土地区域的地方土地委员会。 “占有者”,与土地有关,指的是拥有土地控制权或管理权的个人,无论该人是否居住在该土地上。 “所有者”, 与土地有关,指的是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资产上,联合或独自:1.有权占有土地的任何自由保有的不动产的每个人,或者2.依据《王室土地法》或者依据与王室土地转让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律,王室已经与其签订出售土地合同的人,或者3. 如果土地已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