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保护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一部关于海岸地区占有和使用,以及为了便利于执行相关保护工作的法案。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法案名称本法可称为《1979年海岸保护法案》。第2条 生效第1款 本条以及第1条应该自本法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第2款 第1款中的条款除外,本法的某些条款将于某日或某段日期开始实施,而实施日期由总督指定,并通过政府公报公开宣布。第3条 本法的目标本法目标旨在保护州的海岸环境,以及保障现代人以及后代人的利益,特别是:1、保护、加强、维持以及恢复海岸地区的环境、相关的生态系统、生态作用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水源质量;并且2、在考虑了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之后,鼓励、发扬和确保海岸地区以及其自然和人造资源的有序且平衡的使用和保护;并且3、承认并鼓励可持续的海岸环境将会给州带来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些效益包括:(1)自然环境的利益;以及(2)城市团体、渔业、工业以及娱乐方面的利益;以及(3)文化和遗产的利益;以及 (4)涉及土著居民的精神、社会、风俗以及土地和水源的经济使用等方面的土著居民利益;并且4、鼓励公众徒步进入海岸地区,并且承认公众有权进入海岸地区;以及5、为了鼓励保护、加强、维护和恢复海岸地区环境,规定可以收购海岸地区内的土地;以及6、认识到团体在解决关于海岸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作为政府合作者所发挥的作用;以及7、确保协调政府和管理当局关于海岸地区的政策和活动,以及鼓励适当整合政府和管理当局的管理活动;以及 8、(原文已废除)。第4条 定义 第1款 在本法中,除非内容和主题另有其他表明和要求:“海岸地区”包括了海岸带。“海岸带”指的是:1、在《1987年解释法案》第10部分中所定义的州沿海水域的地区(包括了水域范围内的任何土地);2、位于海岸带西部界线(如海岸带轮廓地图所示)与州沿海水域的近陆分界线之间的土地和水域区域;3、第1和第2款提及的区域内的海床(如果有)和下层土壤和上部空域。 “委员会”指的是《1993年当地政府法案》定义范围内的委员会或者郡议会。“职能”包括权力、权利以及职责。“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指的是在《1991年环境保护行政法案》第6条第2款中所述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管理当局”指的是州的王室部长,州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依照本法成立的委员会、其他公共或者地方机构,以及包括了任何被指定的团体。“条例”指的是依照本法制定的条例。第2款 在本法中对职能执行的提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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