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森林协议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本法涉及地区森林协议,以及其他用途第1条 简称 [见注释1]本法可称为《2002年地区森林协议法案》。第2条 生效时间 [见注释1]第1款 表中第1栏所列的本法的各项条款,按表中第2栏所示的时间生效。第2款 表中第3栏的内容为附加信息,并非作为本法内容的一部分。该信息可包含于本法的任何发行版本。第3款 若表中第2项中包括的条款未能在自本法获得王室许可起6个月内生效,则其将于该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起生效。生效时间第1栏第2栏第3栏规定生效时间日期/细则1.第1条、第2条以及本法中未被本表其他各项包含的任何内容本法获得王室同意当日2002年4月5日2.第2条至第12条公告书中确定的日期,从属于第3分部2002年5月3日(见2002年政府公报第133号3.附录1与本表第2项所列条款同时生效2002年5月3日注释:此表仅对本法经递交国会并获得许可的原始条款有效。不可扩大为对许可后本法所增加的条款的处理。第3条 宗旨本法的主要宗旨如下:1.使地区森林协议的联邦成员行使相关职责;2.使森林及木材制品行动议程和国家森林政策声明中的相关方面生效;3.为森林和木材制品委员会提供实体依据。第4条 定义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含义,否则:全面、充足、典型的储备系统,关于RFA的,与其在RFA中具有相同含义。森林及木材制品行动议程是指,林业保护部长于2000年11月1日宣布的针对森林和木材加工产业的行动议程。森林和木材加工产业是指:1.木材产业;2.木材加工产业。国家森林政策声明是指,由联邦以及各州(除塔斯马尼亚州)于1992年12月、塔斯马尼亚州于1995年4月共同签署的国家森林政策声明。人造林是指,通过常规的育苗或者播种的方式,集中地营造与管理的本地或者外地品种的树林。RFA,即地区森林协议是指,在联邦和代表一个或者多个地区的州之间有效的协议,该协议符合以下条件:1.该协议是在注意评估了与该地区相关的下列因素后而签订:(1)环境价值,包括古木、荒地、濒临灭绝的物种、国家文物和世界遗产的价值;(2)本土遗产的价值;(3)森林覆盖面积和林业的经济价值;(4)社会价值(包括社会需求);(5)生态可持续性管理的原则;2.该协议制定了一个广泛、充足、典型的储备系统;3.该协议规定了一个或者多个地区中森林覆盖区域的生态可持续性管理和利用;4.该协议的发表旨为提供长期稳定的森林和林业;5.该协议为地区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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