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放射性废弃物管理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本法规定了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工厂地点的选择、建立、运行及相关目的的有关条款第1部分 前言第1条 简称 本法案可以称为《2005年联邦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案》。第2条 开始生效本法案将自得到王室许可之日起生效。第3条 定义在该法案中:土著居民地区是指《1976年土著居民土地权(北领地)法案》中所指的土著居民地区。联邦承包商是指:1.与联邦或一个联邦实体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或2.与联邦或一个联邦实体签订合同的转包商。联邦实体是指:1.依照法案,建立公共目的的法人团体;或2.一个公司,该公司的多数控股权掌握在1个、2个或更多的人手中,这些人具备如下条件:(1)联邦公民;(2)如第1项中的团体。受限制材料是指《1998年澳大利亚核辐射防护和核安全法案》中规定的受限制材料,但是不包括强放射性材料或用过的原子核燃料。工厂的意思是指,管理由联邦或联邦实体生产的、拥有的或控制的受限制材料的工厂。强放射材料是指每立方米至少有2千瓦热能输出量的材料。土地委员会的意思是指,《1976年土著居民土地权(北领地)法案》中所指的土地委员会。地点是指:1.附录1中指定的地点;或2.第1A部分中被政府认可的地点。废弃的原子核燃料是指如下所述的材料:1.能够或曾经能够通过自身核裂变链式反应产生能量的材料;2.已经在核工厂中使用过,并永久性的从核工厂(是一种建筑结构,其内部容纳有如第1项中所用的具有一定排列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在该建筑结构中不通过任何附加中子源,而只依靠自身核裂变发生链式反应)中移走的材料。转包商是指在合同中的当事人:1.与联邦承包商(第1项中定义的联邦承包商)订立的合同;或2.与另外一个转包商(如前所述的定义)订立的合同。传统土著居民拥有者是指《1976年土著居民土地权(北领地)法案》中所指的传统土著居民拥有者。第1A部分 地点的选定第3A条 选定人的资格第1款 北领地部长可以在北领地(土著居民区以外的区域)指定区域作为可选定的地点。第1A款 如果北领地部长依照第1款选定一块土地,则至少要在做出正式选定前3个月,向土地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某些区域成为部长选定的地点。第2款 土地委员会可以选定土地委员会管理的土著居民区作为一个备选地点。第3B条 与选定相关的规则第1款 选定必须: 1.做出书面的;2.由部长做出;3.为所选定区域所涉及的所有的勘测点(如果用到)和地理坐标详细列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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