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改革(相应的规定)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本法旨在撤销和修正因《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的制定而产生的法律,以及制定相应的规定;旨在作出技术修正和为了其他相关的需要。第1条 简称本法被称作《1999年环境改革(相应的规定)法案》。第2条 生效第1款 受本条约束,本法于《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生效之日起生效。第2款 如果在《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生效之前该法的第3条生效,那么本法附录4中的《1981年昆加拉保护区法案修订案》不得生效。 第3款 本法附录7中《1996年危险废弃物(进出口条例)修订案》将在该法获得正式批准后立即生效。第4款 本法附录7中《1995年野生动物保护(进出口条例)修订案》将在法获得正式批准后立即生效。第5款 本法中附录8的第1部分在《1999年公司法律经济改革计划法案》的附录5生效时生效,如果该法的附录5没有在《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生效之日生效。第6款 本法中附录8第2部分在《1999年公共服务法案》生效时生效,如果该法没有在《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生效之日生效。第3条 附录受第2条约束,本法附录中列出的每一个法律按照附录中相应的条款,以及其他本法附录中有效的其他条款进行修订或撤销。附录1 新法的适用第1条 定义第1款 在本附录中:行动按照新法给出的意思。行政程序是指按照EPIP法的指令由总督审定的行政程序。EPIP法是指《1974年环境保护法案(建议的影响)》。EPIP活动是指:1.EPIP法第5条第1款所述的活动;并且2.在新法生效前被提议实施的活动;并且3.活动的提议人是在新法生效前,按照行政程序委派的。完成的含义在第2条中给出。新法是指《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第2款 为了本附录的需要,某项行动是和EPIP活动或者某个国家行为(按照行政程序中定义的)相关的,如果该EPIP活动或者某个国家行为已经、正在、将要或者很可能会对许可、印发、激励或者促进该活动产生影响。第2条 环境评价何时完成?第1款 本条适用于依照EPIP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的某项环境影响声明、公共环境报告或者审查(无论EPIP法和行政程序的适用是由于自身的效力或是由于本法附录3第2部分)。第2款 当某项最终环境声明提交至负责EPIP法的部门之时,意味着该项环境影响声明完成。第3款 某项公共环境报告被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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