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建立以及其他相关目的。 序 言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已经建立政治实体的内部地区、北部地区以及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均已加入了澳大利亚政府间环境协定,根据协定确定参加方在环境问题上的职责。 根据协定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已经建立政治实体的内部地区以及北部地区将联合确定立法条款,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措施。 协定进一步规定,一旦上文提及的联合确定的立法条款中关于设立机构的规定得到参加方同意,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已经建立政治实体的内部地区以及北部地区应当向各自的议会或者立法会提交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法案得到通过。 澳大利亚议会颁布:第1部分 预备条款 第1条 本法简称 [见注释1]本法案可以被称为《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法案》。第2条 生效时间 [见注释1]第1款 本法的生效日期将于公布之日确定。第2款 如果自本法获得王室同意之日起1年内,本法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所确立的时间生效,则1年期满时,本法被废止。第3条 立法目标本法的立法目标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以确保:1.使公民能够享受到由于对大气、水和土壤的保护以及对噪声污染的控制而带来的美好环境,而不管该公民位于澳大利亚的哪个地区。2. 在主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贯彻实施过程中,确保各参加方内部社区的商业决策不会因此受到扭曲,市场不会因此受到分割。第4条 限制王室条款本法限制联邦、每一个州、已经建立政治实体的内部地区、北部地区和诺福克岛的王室权力。第5条 法律适用本法也适用于除诺福克岛之外的所有外部地区。第6条 定义第1款 在本法中,除非有相反的含义,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协定 指的是1992年5月1日由联邦、各州、已经建立政治实体的内部地区、北部地区以及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之间达成的协定。本法案附录中列出了该协定文本。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 指的是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有限公司。委员会 指的是根据本法第8条成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 指的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长委员会 指的是由一位或多位联邦中享有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长以及一个或多个州或者地区的多位享有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长组成的委员会。细微变更,在指国家环境管理措施时,指的是根据本法第22A条第1款的规定而改变国家环境措施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目标 内容包括:1.与期望的环境效果相关, 2.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