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1/81/EC号指令:某些大气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最高限值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第175条中第1项,参考委员会的提议,参考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参考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1年8月2日核准的联合文本,鉴于: (1) 1993年2月1日成员国政府代表召开了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了关于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政策和行动之共同体规划的理事会决议,该决议已经批准了《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的一般性方法和策略,同时,《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还设定了不得超越的共同体级别的酸化临界负荷和临界水平。《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要求有效保护人类健康避免空气污染风险,同时要求所允许的污染水平应虑及环境保护。此外,该规划还要求在共同体级别上强制实施“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指导性数值。 (2) 成员国已于1999年11月1日向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签署了《远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之《哥德堡议定书》。以期减轻酸化、超营养作用及地表水平臭氧。 (3) 《1998年9月24日关于审查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政策和行动之共同体规划的欧洲议会和委员会第2179/98/EC号决定——“面向可持续性”》已经指明,应特别关注开发并执行一项策略,该策略旨在确保不得超越与接触酸化空气污染物、富营养化空气污染物以及光化学空气污染物有关的临界负荷。 (4) 《1992年9月21日关于臭氧形成空气污染的理事会第92/72/EEC号指令》要求,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共同体光化学污染评价报告,同时,委员会还应伴随提供其认为合适的且与控制因地表水平臭氧造成的空气污染有关的建议,以及与减少臭氧前体排放量有关的建议。 (5) 共同体内某些重要区域已经遭受到酸化物质和富营养化物质的沉降,其沉降水平已经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所有成员国已经持续超越了由WHO制订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植被的光化学污染指导性数值。 (6) 因此,应逐步减少临界负荷的超出量,并且应逐步遵守指导性水平。 (7) 目前尚无可行技术能够满足下述长期目标,即:消除酸化的负面影响,以及将人类和环境接触的地表水平臭氧降低至WHO制订的指导性数值,因此,有必要为酸化和地表水平臭氧污染规定过渡性环境目标,同时,还应基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