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第2001/80/EC号指令:限制大型燃烧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020/11/22 12:49:59 次 0

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第2001/80/EC号指令:限制大型燃烧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官方日志: L309,2001年11月2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其第175条中的第1项,参考欧盟委员会的提议,参考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参考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1年8月2日核准的联合文本,鉴于:(1)《1988年11月24日理事会关于限制大型燃烧设备向大气排放某些污染物的第88/609/EEC号指令》已经对减少和控制大型燃烧设备的大气排放做出了贡献,该指令应被重新制定。(2)《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设下目标:考虑到空气质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提高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之类的酸性污染物的排放负荷及标准。所有人民都必须得到有效保护而不致于受到大气污染所带来的健康威胁。(3) 所有成员国皆于1999年12月1日签署了针对《197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关于大气污染物远程越境公约》的《哥德堡议定书》,旨在减少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水平臭氧。其中包括承诺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4)为了阻止酸化,欧盟委员会已经在第88/609/EEC号指令修订本中公布了关于共同体策略的通讯。其被看作共同体策略的一个完整组成部分,其长远目标是充分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物带来的沉降作用,以及将其排放浓度降低到临界负载和标准之下。(5)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第5条中规定的辅助原则,各成员国的单独行动很难实现减少大型燃烧设备酸性排放物的目标,而且各成员国的非议定行动无法保证实现期望目标。考虑到减少共同体内的酸性排放物的需要,采取共同体水平上的行动是更有效的。(6)共同体内现存的大型燃烧设备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物的重要发生源,减少这些大型燃烧设备的排放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适应各成员国中大型燃烧设备的不同特点是必要的。(7)《1996年9月24日理事会关于防止和控制综合污染的第96/61/EC号指令》建立了一整套用于防止和控制污染的方案,在这套方案中,以综合的方式考虑了装置的环保性能。同时,额定热输入超过10MW的燃烧装置被涵盖在该指令中。按照该指令第15条第3项,委员会应基于各成员国提供的数据,每三年公布一次关于主要排放物和相应源头的清单。按照该指令第18条和委员会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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