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0/69/EC指令:关于环境空气中苯和一氧化碳的限值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第175条第1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过与区域专门委员会协商,依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基于《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74条规定的原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179/98/EC号决议在审查共同体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与行动规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过程中,对该规划进行了补充,并着重修改了空气污染法律。该规划建议确定长期的空气质量目标。《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74条要求,应适用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关的预防原则。(2)《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52条规定,医疗保障要求应成为共同体其它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3条第1项第(p)小节规定,共同体的行动应有助于实现高水平的健康保护。(3)依照《1996年9月27日理事会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和管理的第96/62/EC号指令》第4条第5项,理事会采用了该指令第4条第1项中规定的法律,以及该条第3项和第4项中制定的规定。(4)第96/62/EC号指令要求,对于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超过了限值与可适用临时性公差界限之和的地区,应开发行动计划,以期这些地区能在规定日期之前依从限值。(5)第96/62/EC号指令规定,应基于活跃在环境空气领域的国际科学小组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来确定限值数值。委员应虑及流行病学和环境学领域的最新科研数据以及度量衡学领域的最新进展,以便重新检查限值所依赖的原理。(6)依照《1999年6月28日理事会关于为行使赋予委员会的执行权利而规定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定》采用为执行本指令所必需的措施。(7)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进步而作出的必要修正案,应紧密联系与苯和一氧化碳浓度评定有关的标准与技术,以及与向委员会传递信息有关的详细安排。修正案不得对限值的修改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8)本指令规定的限值仅是最低最要求。依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30t条的规定,成员国可以维持或引入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成员国可以特别引入更严格的限值,以保护易受伤害人群(比如:儿童和病人)的健康。成员国可以要求在本指令规定日期之前达到限值。(9)苯是一种人类基因毒性致癌物质,并且尚无与苯有关的可确认阀值,即:低于该阀值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