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节选)第一章 总则 (目的)第一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防止饮食卫生危害,增进和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定义)第二条 第一项 本法中“食品”指的是,所有可食用的物品。但是不包括《药事法》中规定的医药品以及具有药性的物品。第二项 本法中“添加剂”指的是,在食品制造过程中为了加工或保存食品而添加、混合或浸润的物品。第三项 本法中“天然香料”指的是,为了给食物增添香味而使用的从动植物中获取的原料及其混合物。第四项 本法中“器具”指的是,餐具、烹调用具,以及在食品和添加剂的提取、制造、加工、调制、贮藏、搬运、陈列、销售和摄取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此外,还包括与食品和添加剂直接接触的机械器物等。但是,不包括农业和水产业中获取食物用的机械和器具等。第五项 本法中“包装容器”指的是,用于盛放和包装食品和添加剂并在销售食品和添加剂之时一起移交的物品。第六项 本法中“食品卫生”指的是,以食品、添加剂、器具和包装容器为对象的,与饮食相关的卫生。第七项 本法中“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用电子通信回路把厚生劳动省工作人员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包括输入输出装置,以下同)与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申报者使用的输入输出装置连接起来组成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第八项 本法中“事业活动”指的是,食品和添加剂的采集、制造、进口、加工、调制、贮藏、搬运和销售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农业和水产业中的食品采集活动。第九项 本法中“事业者”指的是,从事前项事业的人或者法人。第二章 食品及添加剂(清洁卫生的原则)第三条 在采集、制造、加工、使用、调制、贮藏、搬运、陈列和销售(包括不固定的销售,或者对大多数人销售以外的销售,以下同)食品和添加剂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清洁、卫生。(不卫生食品的销售禁止)第四条 禁止作为食品和添加剂而销售(包括不固定的授受,或者对大多数人销售以外的授受,以下同)以下各号所列的物品,或者禁止出于食品和添加剂销售目的而采集、制造、进口、加工、使用、调制、贮藏或陈列以下各号所列的物品: 第一号 腐烂或变质以及不熟的物品。但是,确实不会对一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且适合食用的物品,则不受此限;第二号 有毒或有害物品,以及含有或附着有毒或有害物质或疑似有毒或有害物质的物品。但是,厚生劳动省规定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品,则不受此限;第三号 被微生物病原污染或疑似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