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府机构采购环保物品促进法(目的)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有关国家、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政府采购环保物品,提供环保物品信息的规定,促进环保物品的需求,建设降低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从而有助于确保国民现在及将来的健康生活。(定义) 第二条 本法中的“环保物品”是指以下各号中所指的物品以及工作任务。 第一项第一号 可再生资源以及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是指《环境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对环境产生的负荷)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第二号 其使用有利于降低环境负荷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对环境负荷较少的产品;使用后其全部或一部分易于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的产品;能够抑制废弃物产生的的产品;或者由于其他一些事由而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的产品。 第三号 使用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的产品,提供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的工作任务。 第二项 本法中的“独立行政法人等”是指,独立行政法人(指《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或者特殊法人(根据法律直接设立的法人或者根据特别的法律通过特别的设立行为而设立的,适用于《总务省设置法》第四条第十五号的规定的法人,以下同)中,其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国家出资的法人,或者是运营事业所需经费的主要财源来自于国家的交付金或者辅助金的法人。政令中规定的法人。 第三项 本法中的“各省各厅之长官”是指《财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各省各厅之长官。 (国家以及独立行政法人等的责任义务) 第三条 第一项 国家以及独立行政法人对物品及工作任务(以下称为“物品等”)进行采购之际,应促进向环保物品的转换。在注意合理使用预算的同时,还应尽力选择环保物品。第二项 国家应通过教育活动和广告活动,深化企事业单位和国民对促进向环保物品转换之意义的理解,同时,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国民之间应相互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促进向环保物品的转换。(地方政府的责任义务)第四条 地方政府应根据所在区域的自然社会条件,为谋求向环保物品进行必要的转换而努力采取措施。(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民的义务)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国民在接受工作提供之时,应尽可能地购买环保物品。(环保物品采购的基本方针) 第六条 第一项 为了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国家和独立行政法人采购环保物品,国家必须制定《关于推进环保物品采购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