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厂防公害组织设立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特定工厂防公害组织设立法(目的)第一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制定防公害总负责人等制度,以建立和完善特定工厂防公害组织机构,从而有助于防止公害。(定义)第二条 本法中“特定工厂”指的是,制造业或政令规定的行业内的工厂,即如下各号所列工厂:第一号 拥有政令规定的可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烟尘(指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烟尘,以下同)产生和排放设施(以下统称“烟尘产生设施”)的政令规定的工厂;第二号 拥有政令规定的污水或废水(指的是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项各号中任意一号所述条件的污水或废水;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号(1)及(2)中同)排放设施(以下统称“污水排放设施”)的政令规定的工厂;第三号 位于根据《噪声控制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指定的地区内的,并且拥有政令规定的可产生明显噪声的设施(以下统称“噪声产生设施”)的工厂;第四号 拥有政令规定的能产生和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特殊粉尘(指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特殊粉尘,以下同)或能使特殊粉尘扩散的设施(以下统称“特殊粉尘产生设施”)的工厂(不包括第一号所列工厂); 第五号 拥有政令规定的能产生和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一般粉尘(指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一般粉尘;以下同)或能使一般粉尘扩散开的设施(以下统称“一般粉尘产生设施”)的工厂(不包括第一号及前号所列工厂);第六号 位于根据《振动控制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指定的地区内的,并且拥有政令规定的能产生明显振动的设施(以下统称“振动产生设施”)的工厂;第七号 拥有政令规定的能产生并向大气排放二恶英类物质(指的是《二恶英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二恶英类物质,以下同)的或排放含有二恶英类物质的污水废水的设施(以下统称“二恶英类物质产生设施”)的政令规定的工厂。 (防公害总管理者的选任)第三条 第一项 设立特定工厂的单位(以下统称“特殊事业实施者”)应根据主务省令的相关规定,任命管理该特定工厂中与防止公害有关的组织或人员(以下统称“防公害总管理者”)。但是,如果该特殊事业实施者属于政令规定的小规模事业实施者,则不受此限。防公害总管理者应管理以下各号所列的事务:第一号 对于前条第一号规定的特定工厂,应管理的事务为:(1) 监控烟尘产生设施的使用方法,当烟尘产生设施对空排放烟尘时,维护和使用烟尘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2) ...


您尚未登录无法查看全部内容,点击登录。
北京闻道腾跃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6399 京公网安 备1101010200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