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管理条例

2020/11/28 22:15:01 次 0

第一章 总 则<br/><br/>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br/><br/>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br/><br/&gt…

第一章 总 则<br/><br/>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br/><br/>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br/><br/>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br/><br/>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br/><br/>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br/><br/>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br/><br/>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br/><br/>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br/><br/>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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