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报告。第七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划定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