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20/11/28 22:03:35 次 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第七条 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第二章 安全保护第八条 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九条 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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