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危险化学物质法一部用于控制化学物质和化学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的法律。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法案名称本法可以被称为《1985年环境危险化学物质法案》。第2条 生效第1款 第1条和第2条在本法获得正式批准之日开始生效。第2款 除了第1款中提到的,本法其余的规定将于地方长官其后指定的某日或某段时间,且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发布时开始生效。第3条 定义第1款 在本法中,除了就某项内容或主题另外的说明或需要,定义以下术语:批准是指当局暂时批准。被授权的官员是指为了本法案的需要,当局书面授权成为被授权的官员的人。当局是指环境保护局。化学物质是指任何化学元素或任何化学化合物或络合物,不论其已知或未知或不稳定的或固定组成,也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制造、发现或得到,包括任何那些复杂反应生成的元素、化合物或络合物或某种混合物的成分或可以表征为生物材料的物质,但是不包括:1. 物理混合物;2. 规定的物质;3. 放射性物质,按照《1990年放射性控制法案》中的含义。化学防治指令是指第22条或第23条中实施的指令。委员会是指按照第6条的规定成立的危险化学物质顾问委员会。容器包括任何容器和覆盖物。和化学物质或化学废弃物相关的搬运包括携带、负载、卸载、转移、传送、用泵抽吸和排放该化学物质或废弃物。法庭是指土地和环境法庭。公告的化学废弃物是指某种物质,其是在第10条之下生效的某个指令的标的物。环境包括人类周围的所有环境,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有生命的或是无生命的。环境危险化学物质是指受化学防治指令约束的化学物质(不同于宣布的化学废弃物)。执照是指获得本法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某个执照,无论其是最初的还是一个续期的执照。持有执照的人是指本法批准的执照的接受人。所有者,是和某种房屋相关的,具体是指拥有或控制该房屋的人,当房屋的不同部分为不同的人所有或控制时,是指和该房屋某个部分相关的人,其拥有或者控制该部分。车间设备包括任何装备、仪器、器具、设备和机械装置。房屋包括某个地方(不论是否是公有地方)及货轮。规定的行为,是和某种化学物质或化学废弃物有关的,是指制造、加工、保留、分散、运送、使用、出卖或处理该化学物质或废弃物的活动,或者其他和该行为相关的行为。禁止的行为,是和环境危险化学物质或某种宣布的化学废弃物相关的,是指某项规定的行为,在其实施中和某种被化学防治指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