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6/12/EC号指令:关于废弃物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75条;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意见,经与区域委员会协商,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 已经在某些方面对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做出重要修正。为了澄清事实,应起草一份受质疑规定的汇编;(2) 与废弃物管理有关的所有规定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因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存储和倾倒而产生的有害影响;(3) 为了提高共同体内废弃物管理功效,需要统一有关废弃物的术语和定义;(4) 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应将一些有效且一致的废弃物处置和回收规则适用于持有者丢弃的动产,或者持有者被要求丢弃或意欲丢弃的动产;(5)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应鼓励回收废弃物以及将已回收原料用作原材料。为此,有必要采用有关再利用废弃物的特殊规则;(6) 为了达到高水平环境保护,成员国除了为确保处理和回收废弃物而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之外,还应在考虑到现有和潜在的有关废弃物回收的市场机会前提下,采取措施,通过促进使用清洁技术以及可被回收利用和再使用的产品来限制废弃物的产生量。(7) 此外,各成员国有关废弃物处理和回收的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影响环境质量和内部市场的顺利运营;(8)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废弃物处理自给自足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成员国独立实现废弃物处理自给自足也是可取的;(9)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各成员国应起草废弃物管理计划;(10)应减少废弃物转移。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管理计划中体现该目的;(11)为了确保高水平的保护和有效的控制,对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事业单位进行授权和检查是必要的。 (12)对于某些可处理其自身废弃物的事业单位或者废弃物回收事业单位,如果这些事业单位受控于一些满足环保要求的条件和规定,可以免除其许可要求。这些事业单位应服从登记要求;(13) 为了监控废弃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理的整个过程,废弃物事业单位包括废弃物收集者、运营商和经纪人应服从授权或登记要求,并接受适当的检查;(14)对于超出废弃物处理收益的处理费用,应本着“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污染者去支付。(15) 应依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发布的第1999/468/EC号指令采用为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必要措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