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1

2020/11/22 12:49:59 次 0

环境法第一部分 环境机构与苏格兰环境保护机构第一章 环境机构环境机构的设置第一节 环境机构第1条 将建立一个称作环境机构的法人团体,目的在于履行由本法移交或者指定给该机构的职能。第2条 本机构将由不少于8人、不多于15人的成员构成。1.其中三人由大臣任命;2.其余人员由国务大臣任命。第3条 国务大臣将指定:l.其中一人为机构主席;2.其中另一人为机构副主席。第4条 在任命一个人为机构成员时,国务大臣或者大臣应当考虑他在与机构职能相关事务方面的经验及已经显示出的能力。第5条 根据第38节的规定,机构不能被看做是:l.皇家的仆人或者代理人,或者享有皇家的地位、豁免权和特权;2.凭借与皇家的关系,免于任何税收、义务、费用。派款和其他费用,不论是中央的或者是地方的。第6条 本法附表1的条款对该机构有效。职能、财产等向机构的移交第二节 职能向机构的移交第1条 下列职能自移交之日起通过本条移交给该机构:1.国家河流管理局的职能:(l)1991年《水资源法》第二部分(水资源管理)规定的职能;(2)1991年《水资源法》第三部分(水资源污染控制)规定的职能;(3)1991年《水资源法》第四部分(防洪)规定的职能和1991年《土地排水法》规定的职能、以及通过1989年《水法》第136节第8条和该法附表15规定(地方法定条款和附属法规中土地排水职能的移交)移交给该主管部门的职能;(4)1991年《水资源法》第七部分(土地与工厂权)规定的职能;(5)1937年《鱼类疾病法》、1966年《海洋渔业管理法》、1975年《鲑鱼和淡水渔业法》、1991年《水资源法》第五部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能;(6)通过1989年《水法》第三部分第五章和该法附表13第23节第3条或者通过任何命令或者1991年《水资源法》附表2的协议移交给该主管部门的航海管理的职能、海港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水管理部门的职能;(7)1991年《水资源法》附表2的职能;(8)除本法之外,由其他法规指定给该主管的职能。2.废物管理部门的职能,即由下述法规授予或者委以(imposed)他们的职能:(l)1989年《污染控制修正法》;(2)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二部分(下称“1990年法’);(3)或者除本法之外,由其他法规指定给他们的职责。3.由1974年《污染控制法》废物管理条列规定的处置管理部门的职能。4.1990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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