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定义第300f条 定义为执行本部分之规定:1.“一级饮用水规定” 指一个规定:(1)适用于公共水利系统;(2)根据署长判定,指定对人体健康有负面影响的污染物;(3)详细说明各污染物:(I)最高污染物含量标准,即,根据署长判定,在经济和技术上可以确定该污染物在公共水利系统的水中的含量标准,或(II)根据署长判定,在经济和技术上无法确定该污染物的含量标准,署长所知的,能够充分满足本卷第300g-1条要求,以减少该污染物含量标准的处理办法;以及(4)包含标准和程序以确保饮用水供应能够充分符合污染物最高含量标准;包括质量控制和检测程序的可行性方法以确保符合该污染物含量标准,保证对该系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以及下列要求:(I)流入系统中的水源最低品质,以及(II)在公共水利系统中设置新设施。在涉及本项规定颁布后的任何时间,署长可以通过根据公布在“联邦公报”的指南添加平均有效的水质控制和检测程序。该程序应被视为该规定中的水质控制和检测程序对公共水利系统的替代办法。2.“二级饮用水规定”指适用于公共水利系统,并且根据署长判定,详细列明对于保护公众福利所必需的最高污染物含量标准。该规定适用于饮用水中的任何污染物:(1)可能负面影响水源的气味或外观,从而导致使用供应该水源的公共水利系统的大量用户停止使用,或(2)可能从其它方面负面影响公共水利系统。该规定可以根据地理和其他情况而改变。3.“最高污染物含量标准”指在公共水利系统中输送给用户水中允许的污染物含量的最高标准。4.公共水利系统(1)综述 “公共水利系统”指通过管道或建造的运输工具为人们消费而提供公共用水的一套体系,并且至少拥有15个服务连接站或定期向25个个人用户提供服务。该术语包括:(I)此系统操作员控制的,主要用于与该系统相关的任何收集,处理,存储和分配设备;以及(II)不受控制的但主要用于与此体系相关的收集或预处理储存设备。(2)连接站(I)综述 为执行第(1)小节之规定,一套系统的连接站指通过建造的运输工具而不是管道输送水源。下列不被视为连接站,如果:(i)水源用于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洗浴、烹饪或其他类似用途)外的其他专有目的;(ii)署长或各州(当各州行使对公共水利系统的主要执行责任时)决定提供生活或饮用和烹饪等类似用途的替代用水,以达到适用于国家一级饮用水规定中规定的公共卫生保护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