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4年9月27日公布 1998年8月25日最新修改)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条 本法的目的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第2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1、避免废物;2、利用废物;3、清除废物本法不适用:1、依照动物体清除法、肉类禽类卫生法、食品和日用品法、奶制品和黄油法、动物瘟疫法、植物保护法以及根据上述法律颁布的法规进行清除的物质;2、依据原子法的核燃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3、依据射线防护法颁布的条款规定清除的物质;4、在寻找、开采、洗选和处在矿山监督下的地下资源的再利用中出现的废物(间接和不经常在第l项活动中出现的废物除外);5、不能用容积装的物质;6、很快排入或引入水域或废水设备的物质;7、寻找、打捞、运输、储存、处理和销毁的武器。第3条 定义依据本法的废物是指所有可移动的、尤其拥有已除掉的或将除掉的或必须除掉的物品。可利用废物是还能利用的废物。不能利用的废物是要清除的废物。依据第1款的“除掉”,是指废物的拥有者对可移动的或者确实放弃利用的废物进行清除。 依据第1款的除掉意图,必须包拈下列可移动的东西: 1、在能源转换、生产、处理或利用中的物质或产品,或者是在服务行业中产生的已没有商业价值的物质或产品; 2、应取消或放弃的物品,其已不具有重新利用价值。对价值的评价是建立在生产者或拥有者解释基础上的。拥有者必须除掉依据第l款可移动的物品。根据具体情况,当前或将来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潜在性的危险,只能按规定的进行无害化的利用,或者按照本法的条款和依据本法颁布的规定进行排除。依据本法的废物制造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废物是由于他们的活动产生的,他们对废物进行预先处理、混合或其他处理,对自然产生影响,使废物的组成发生变化。 废物的拥有者依据本法是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是实际的废物的主人。 清除废物包括利用和消除废物。 根据第41条第1款或第41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废物是需要特别检测的。所有应该清除的废物以及依据第41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废物是需要检测的。联邦政府为实施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文件,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授权把废物组成、清除方法或利用方法纳入可进行修改补充的附件内。第二章 废物的制造者、拥有者和清除者的原则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