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防止和强制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3015条 注释公法102–393第631条第5款规定:“本条[制定本条法律以及下面陈述的规定]可以被引证为‘1992年外来物种防止和强制法’”夏威夷外来物种防止和强制公法102–393第631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 “第1款 邮件中的有害物 “1.综述根据第2项规定,今后在邮电业可接受的条件和情形下,农业部部长将运行一个项目,以保护夏威夷免遭可能包含在夏威夷州收到的邮件里的违禁植物、植物害虫以及害兽的传入,只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联邦发出的邮件,或者打算递送联邦以外的邮件。 “2.谅解备忘为了达到执行第1项规定的项目的目的,农业部部长将参加一个谅解协议,或者在内务部长权限之内,与内务部长之间签订的,与违禁植物、植物害虫以及害兽相关的其它协议。 “3.矫正措施。根据本项目,如果发现邮件中含有违禁植物、植物害虫以及害兽,部长将: “(1)对邮件中发现的违禁植物、植物害虫、以及害兽进行记录; “(2)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阻止违禁物质进入夏威夷; “(3)根据禁止运输植物、植物害虫,或者害兽法,确定犯罪行为和环境是否保证被寻求起诉。 “4.定义 本款中用到的: “(1)害兽。“害兽”指联邦法典第18卷第42条所禁止进口或者在州际间装运的一种动物。 “(2)植物。“植物”指任何《1912年8月20日法案》(通常被熟知为‘植物检疫法’)所禁止进口或者在州际间装运的,来自任何纲植物,或者其它任何物品或者物质的一种植物。 “(3)植物害虫。‘植物害虫’指联邦植物害虫法所禁止进口或者在州际间装运的任何生物体或物质。 “第2款 与夏威夷一起强制某些农业检疫法的合作协定。 “1.农业部部长与夏威夷之间的协议。 “(1)综述从制定本法[1992年10月6日]之日起,90天以内,农业部部长将提议参与和夏威夷州之间长达两年时间的协议,以便在该州内强制: “(Ⅰ)《1912年8月20日法案》(通常被熟知为‘植物检疫法’); “(Ⅱ)联邦植物害虫法;以及 “(Ⅲ)《1915年3月4日法案》(通常熟知为‘终端检查法’)标题‘强制植物检疫法’的内容。 “(2)检查植物和植物产品合作协议将建立一个特殊的程序,以提出和批准夏威夷州根据第(1)小节条款(III)提到的法律规定,选择进行检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名称。 “(3)权力部长将利用以下法律赋予的权力,执行本条内容: “(Ⅰ)《1944年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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