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有效利用资源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1991年4月26日通过法律第48号,同年10月25日生效,-----修订)本法律修订的情况:1993.11.12法律89号、1999.12.22法律160号、2000.6.7法律11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大部分资源依靠进口的我国,由于伴随着近年国民经济的发展,资源被大量使用,产生了大量的使用过的物品以及副产品,其中有相当部分被废弃,并且有相当部分的再生资源以及再生部件没有被利用就废弃掉,鉴于这种的状况,为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为了有利于控制废弃物发生以及保护环境,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使用过的物品及副产品的发生以及促进再生资源及再生部件的利用,从而为国民经济健全稳定的发展作出贡献。注:“废弃物”指废弃物二。第二条 定义 1. 本法所称“使用过的用品”, 是指曾经使用或者没有使用而被收集或废弃的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品除外)。 2. 本法所称“副产品”, 是指伴随产品制造、加工、维修或销售、能源供应或者土木建筑工程(以下称为“建筑工程”)附带得到的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品除外)。 3. 本法所说的“控制副产品发生”, 是指通过对产品制造或加工使用的原材料、部件及其他物品(关于合理化能源使用法律(1979年法律第4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燃料除外,以下称为“原材料”)进行合理化使用,以控制因使用该原材料而产生的副产品的发生,并促进使用该原材料而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副产品作为再生资源使用。 4. 本法律所说的“再生资源”,是指物品可以或者有可能可作为原材料使用过的、使用过的期满物品或者副产品中有用的。 5. 本法律所说的“再生部件”,是指使用过的物品中有用的,可以或者可作为部件和他产品的一部分使用的物品, 6. 本法律所说的“再资源化”,是指把使用过的物品中有用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部件,使之处于可以利用的状态过程。 7. 本法律所说的“特定节约资源行业种类”,是指在技术上或经济上控制副产品的产生,并且通过复制副产品的产生对促进该原材料资源以及该副产品再生资源有效利用是非常必要的,由政令规定的各种原材料种类,及其由政令规定的使用所产生的各种副产品相对应的行业种类。 8. 本法律所说的“特定再利用行业种类”, 是指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部件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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