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3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三部分 国家公园国家公园的目的第六十一节 国家公园的目的第1条 1949年(国家公园与乡村进入法)第5节(国家公园)第1条(该条规定:该法第二部分适用于保护和加强本节第2条规定区域的自然景色的目的和促进公众利用这些景色的目的)由下述条款取代:第1条 本法本部分对于下述目的适用:1.保护和加强下述各规定区域中的自然景色、野生动物和文化遗产;2.创造公众理解和享用这些区域的特殊景色的机遇。第2条 前述第1条所作的修正不妨碍该节第3条将某一地区指定为国家公园的连续有效性。第3条 下列法令(适用于1949年《国家公园和乡村进入法)第5节第1条规定的目的)依照后述第4条有效:1.该法第6节第3条和第4条第7款,及第11节和第101节第3条;2.1968年《乡村法)第2节第5条第2款和第13节第4条。第4条 在应用前述第3条的条款时,凡提到1949年(国家公园和乡村进入法)第5节第1条的目的时:1. 对于任何特定的国家公园,都可解释为自一个国家公园管理部门成为该公园的地方计划部门起,是指取代后的目的;2.对于一般的国家公园,可解释为:(1)对于本节生效前其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没有成为地方计划部门的国家公园,是指原有的目的;(2)对于本节生效前其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已经成为地方计划部门的国家公园,是指取代后的目的。第5条 在前述第4条中:“原有的目的”是指该法第5节第1条中规定的目的;“取代后的目的”是指由前述第1条取代后,该条中规定的目的。第六十二节 某些部门和人员对于国家公园的职责第1条 在1949年《国家公园与乡村进入法》第11节(地方计划部门与国家公园相关的一般权力)之后插入:第十一节(A) 某些部门和人员对于国家公园的职责第1条 一个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在实施本法第5节第1条规定的关于国家公园的目的时,必须寻求推动国家公园内社区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发展,但不引起明显的费用支出,并为此目的同负有推动国家公园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职能的公共部门进行合作。第2条 在实施或者行使与国家公园土地相关的职能时,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必须考虑本法第5节第1条规定的目的;如果这些目的之间存在着冲突,则应侧重于保护和加强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景色、野生动物和文化遗产的目的。第3条 出于本节的目的,相关部门是指:1.王室的任何大臣;2.任何公共部门;3.法定承包人;4.公职人员。第4条 本节第3条中:“公共部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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