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1条 “自然债务交易”的定义为了实现本法的目的,“自然债务交易”是指一国政府在交易中使得外债得以抵消或偿还,以换取:1.政府获取当地货币(包括通过发行债券),这些货币只能用于维护及保护本国环境的合理工程(正如在本卷第2283条所述);2.政府的财力或政策能够采取特殊措施来保证这个国家的自然资源得到修复、保护,及可持续使用。3.综合第1和第2项中的财产与措施。第2282条 商业债务交易的援助第1款 在必要的时期和条件下以补助的形式,国际发展署署长有权向非政府组织提供帮助,在开放市场上这些非政府组织向合法的国外政府购买贴现的商业债券,而这些债务也可以按照协议规定作为部分的债务为自然抵偿得以取消或补偿。第2款 尽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但在联邦财政部没有存款,没有国会的进一步挪用的情况下,在第1款中提到的拨款受让人(或任何下一级受让人)有权保留任何导致自然债务交易的孳息之上产生的利益,而这种自然债务交换是为了实现以获准项目的目标,在这种孳息和利益支出之前就存在的,这种孳息和利益可以包括捐赠的设立,以及用于批准项目的建设的收益。第2283条 合理项目第1款 国际发展署署长应该尽力保证:自然债务交易能够支持东道主政府、当地私人保护区组织,或两者联合体提出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活动: 1.实现世界海洋以及大气的恢复、保护和可持续使用;2.实现动植物物种多样化的恢复、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建立、恢复、保护和维护公园和保护区;4.开发和实施健康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5.开展支持当地的保护区工程;6.实施培训项目以加强保护区机构组织,努力提高组织和个人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能力;7.努力生成关于保护区的知识,提高对保护区的理解能力,加强对保护区的承诺;8.设计实施健全的土地和生态管理方案;9.促进种植业、林业、渔业和分水岭管理的方法更新。第2款 1.与非政府组织协调,国际发展署署长应该尽力确定下列地区:即由于受到急迫威胁,特别需要及时关注以防止珍惜物种和有价值生物体系濒临灭绝的地区。2.国际发展署署长应该尽可能多地鼓励合格国家倡导这种交易方法,以便于向更多的政府展示它的可行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益处。第2284条 合格国家为了让一个国家有资格参加自然债务交易,国际发展署署长应该明确:1.东道主国家能全力承诺债务自然债务交易中实施方案和项目的长期性;2.东道主国家或私人保护组织能...